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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族信托税收政策浅析——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税负成本
2024年03月19日张思婧 | 曹阮荟

国内信托税收制度尚未完善,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信托当事人的征税标准不一,让大家对信托的税负成本产生许多的疑惑。我们尝试按信托财产分类,分别讨论资金信托、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在设立、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分配阶段的税负,并与赠与的税负做简单的比较,供读者参考。

 

为简化问题,本文重点讨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税负,并假设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自然人,受托人为信托公司。

 

一、家族信托同时面临重复征税和税收流失的难题

 

国内对信托的税收监管同时面临重复征税和税收流失两个难题。重复征税主要出现在信托财产转移(包括设立和实物分配)环节,税收流失则出现在受益人取得现金类的信托利益的环节。

 

信托财产转移通常出现在信托设立和信托终止分配的环节。鉴于“财产转移”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一般而言,转移的环节的法律关系可以系委托、转让或赠与等。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税务处理也可能会不同。但由于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和相应的信托税制均不成熟,税务实践对于转移信托财产常见地按照“视同转让”进行征税。以股权信托为例,在设立环节,委托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由于需要办理标的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在税务视角下可能将这一行为视为委托人作为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向转让方(委托人)征税。在信托终止分配环节,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向受益人交付股权,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系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益人,受托人发生纳税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所谓“转让”的价格还可能被调整。委托人的本意是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传承,实现向家庭成员赠与股权的目的。向家庭成员(特别是直系亲属)赠与股权,或者通过继承取得股权,原则上不产生个人所得税或产生较小金额的个人所得税,但通过信托却可能失去这个优势。

 

另一方面,虽然受益人课税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收入类型适用税率,均无明确答案,因此在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环节又存在税收流失的问题。[1]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信托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基于有限的税法规定和征税原则,无法圆满解决实务中复杂多样的情况。我们将在下文资金信托的小节详细分析受益人的税负问题,在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小节分析因信托财产转移和分配产生的税负,并结合赠与的税务处理方式展望未来信托税收政策可能进行优化。

 

二、资金信托税负分析

 

(一)资金信托的结构


在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置资金,并按照预设的分配条款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资金信托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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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信托的涉税环节

 

资金信托设立环节。在现行税制下,一般而言,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家族信托的行为不发生纳税义务。

 

信托收益分配环节。直观地看,受益人因取得信托收益实际上实现 “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受托人作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需为受益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中,因为信托收益的性质不明确,大多数信托公司不会为受益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受益人自行申报。这个情况要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类型说起。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九种所得类型(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2],信托收益无法与九种所得类型直接对应,因此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照什么所得类型适用税率,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基于现行税法规定,不能简单认为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实务中存在观点认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应当视情况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或者“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原因之一可能是信托收益的性质原则上与投资类收入类似,都系被动收入。例如在下文提到的股权信托中,信托收益一般来源于底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属于信托财产的投资收入,如果如同合伙企业一样将信托穿透,则受益人从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亦应当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

 

其次,如果受益人为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其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机构受益人需要就信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自然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具有合理性。

 

此外,具有成熟信托税收制度的国家,信托收益原则上属于受益人的应税收入,但适用的税率和免税规则十分复杂,相关因素包括信托是否可撤销,受益人取得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例如资金本金),还是来源于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例如利息),信托是否在取得收益的当年向受益人分配等等。

 

三、家族信托之股权信托税负分析

 

(一)股权信托的结构

 

在股权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为方便表述,本节统称为股权)交付给受托人。股权信托可以直接持有股权,也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股权,特殊目的载体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股权信托的常见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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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信托的涉税环节

 

股权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将股权交付给受托人的行为一般被视同转让,即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股权。委托人作为转让方需就股权增值部分(股权公允价值减去取得股权的成本和合理费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委托人与受托人还需承担股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特别地,委托人从公开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信托的,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5]但是需要留意,委托人将上市公司限售股装入信托的,仍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6]并且需考虑是否触发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

 

信托收益分配环节。为方便论述,本段所说信托收益分配是指,作为信托财产的底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信托分配股息、红利,信托进一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的情形。信托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的税务分析可参考上节资金信托的分析。在此我们重点讨论底层公司向信托分配股息、红利的税负问题。

 

假设信托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信托财产,则信托从底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底层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分配股息、红利,第二步是特殊目的载体向信托分配股息、红利。

 

第一步底层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分配股息、红利的税负取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式。如果特殊目的载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需要留意的是,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8]

 

如果特殊目的载体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为透明税务实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将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形式上是信托公司,但因信托公司和底层公司之间夹了合伙企业,因此一般认为,信托公司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政策。

 

第二步特殊目的载体向信托分配股息、红利,由于信托本身在我国税法下不是纳税主体,并且信托收益不属于受托人的收入,因此原则上信托和受托人均不会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向受托人征税,那么受托人适用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只在特殊目的载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信托财产分配环节。为方便论述,本段所说信托财产分配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将股权直接分配给受益人。与股权信托设立环节类似,信托财产在分配环节将由受托人(作为实质上的代持人)转移给受益人,该环节可能视同受托人将股权转让给受益人,因此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受托人并未从信托财产转移中实际获得收益,因此税负成本将被转嫁给受益人。

 

我们在此回顾股权信托遇到的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信托设立和信托财产分配两个环节关联起来,信托实际是委托人将股权按照一定条件赠与受益人的工具,在设立和实物分配两个环节均可能产生相应的税负。而如果委托人直接将股权赠与受益人,在受益人身份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会发生税负。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股权继承或将股权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实质即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9],股权转让收入无需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即税务机关认可转让方没有从该等转让行为中获得收益是合理的,从而不向转让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情况下,我们期待现有税收政策给与赠与人的优惠,未来可以在信托税收制度中被采纳并赋予给委托人。

 

四、家族信托之不动产信托涉税分析

 

(一)不动产信托的结构

 

不动产信托主要指以不动产(为方便理解,我们简化表述为房产)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将房产装入家族信托有两种方式:(1)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购入房产;(2)委托人直接将现有房产装入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也可能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持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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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信托的涉税环节

 

不动产信托设立环节。由于不动产非交易过户制度尚不完善,委托人直接将房产装入信托也视同交易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即形式上视为委托人将房产转让给受托人,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因此,截止目前,通过信托结构持有不动产的案例不多。北京和上海两地都在探索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制度,这是未来实施专门的信托税收规则的基础之一,如果非交易过户制度可以推广实施,那么选择第二种方式设立不动产信托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除了房产转移的税负,我们还需要考虑持有的税负成本。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房产的税负成本通常高于个人直接持有,例如个人持有住宅目前还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涉及房产交易和持有的税负会因房产的性质(商业、商住、住宅)、房产所在地等因素有所区别,在此我们不予赘述。

 

信托财产分配环节。为方便论述,本段所说信托财产分配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将房产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该环节类似股权信托的分配环节,也将视同转让导致受托人发生纳税义务。与股权信托的重复征税问题类似,如果委托人直接将房产赠与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原则上按照“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继承和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0]这也是未来信托税收制度可以采纳并赋予给委托人的优惠政策。

 

结语

 

虽然因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实务中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即使基于“视同转让”征税现实,委托人仍可以通过妥善选择设立信托的时间、合理设计信托和信托下层结构的方式,使得设立、维持和终止信托的税负成本尽可能合理。与此同时,仅仅因为税收政策尚不明确而有意利用信托架构避税并非长久之计。参考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信托税收实践,如果我们未来出台信托税收政策,可以预测该政策可能会结合遗产税和赠与税,成为十分复杂的体系。当事人寻求专业机构给与谨慎、合理的税收规划,对于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避免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额外的成本,将更有必要。

 

注释:

[1] 刘宏华,刘晓洪,周莹等《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小组:《推动<信托法>修改与制度完善》,载《中国金融》2021年第20期,第33-35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10] 同前注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