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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及试点方案的解读
2024年04月15日张真真 | 姚平(实习生张一帆和刘瑶对本文亦有贡献)

2024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以下简称“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及《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以下简称“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方案”),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解读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及试点方案的重点问题,方便企业结合自身具体业务的特点对照分析适用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和试点方案的可行性。

 

一、试点地区有哪些? 

 

根据增值电信业务通告的规定,目前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各个试点地区对应的行政区域范围请见下表:

 


二、目前是否只有试点地区的企业能够享受开放待遇?

 

是。

 

目前试点地区只包括上述四个试点地区,意味着非试点地区企业尚不能享受开放待遇,但通告同时规定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后续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和跟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试点的相关通告和举措。

 

三、是否所有的试点地区企业均可以享受开放待遇?

 

否。

 

需注意的是,开展上述试点需要确保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四、取消了哪些增值电信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相关业务的具体含义及对应的适用场景如下表所示:

 

 

鉴于适用场景的复杂性和非穷尽性,如企业对于本企业的相关业务是否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仍有疑问,也欢迎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沟通。

 

五、通告发布后是否就可以立即开放试点?

 

否。

 

需要试点地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取得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和试点方案仅对申报条件和评估程序进行原则性规范,未给出详细的时间表。具体申请和披露流程如下图所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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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如何申请相关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通告仅概括性地规定了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批流程。结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外商投资增资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步骤如下,后续仍需观察该等步骤是否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图片

 

七、对于拟赴境外上市的中概股企业有哪些影响?

 

鉴于《境外上市新规》[7]颁布后,中国证监会对 VIE架构企业的合法合规性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对于符合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及试点方案的增值电信服务,相关中概股企业可以采用直接持股的红筹架构,而无需搭建VIE架构。

 

综上而言,增值电信业务通告及试点方案的颁布体现了中国政府在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方面的积极态度和努力,旨在通过引入外资促进电信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目前,我国增值电信领域已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持续提升,本次试点开放后,将有助于更大力度吸引外资,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外商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8],也有助于符合条件的中概股企业选择直接持股的红筹架构,而无需搭建VIE架构,增强直接控制力和上市确定性。

 

注释:

 

[1]http://www.scio.gov.cn/gxzt/zclxcfhzt_25764/2020n_25863/shbjsxylfwykdkfzhsdjsgjfwykdkfzhsfqgzfa/

[2]https://baike.baidu.com/item/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3656155?fromtitle=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fromid=23654822

[3]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27682.htm

[4]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c100669p/202306/673ebb5812e542ff8c0f71c436fd14b0.shtml

[5]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8/18/content_5422183.htm

[6]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xy/art/2020/art_b8cdce7cfbb8412b8d68ed594634b5bc.html

[7]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颁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统称“《境外上市新规》”)。

[8]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4/content_69444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