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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规定实务解读系列 | 之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之实务解读
2024年04月24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实习生罗敏利对本文亦有贡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以下称“《湖北高院保全指引》”)于2022年5月23日印发施行。《湖北高院保全指引》共有13个条款,分别从保全工作的原则和理念、保全立案、保全标的额确定、保全担保审核、保全财产价值估算、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认定标准以及投诉渠道、财产保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财产保全工作既要坚持公正高效保全,做到规范及时、应保尽保,保障申请保全人实现债权,防止因消极、拖延保全而损害申请保全人权益;又要坚持善意文明保全,做到合理适度、该保才保,防止因滥用保全、过度保全、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而损害被保全人权益。本文主要就《湖北高院保全指引》在保全财产估值、超标的保全认定标准、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实务解读。

 

一、保全的精准性与科学性

 

《湖北高院保全指引》第三条就保全标的额进行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在利害关系人请求保全数额范围内合理确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当事人申请对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的特定标的物保全的,应当限额保全,但该特定标的物系诉争标的物的除外。

 

《湖北高院保全指引》第五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中,要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力求从源头上统一财产估值标准,避免不规范保全、超标的保全。

 

 


二、超标的超范围保全的认定标准

 

(一)保全财产范围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

 

《湖北高院保全指引》第六条规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例如股票价值受市场影响变化大,股票价值可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市场行情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湖北高院保全指引》同时明确,在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申请保全人以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不予支持。

 

(二)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1. 冻结多个银行账户或企业基本账户

 

每个银行账户均可按保全标的额确定冻结数额,但账户冻结后累计进入账户的金额达到保全标的额的,应将满足保全标的额的资金划拨至一个账户,并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

 

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的,当该基本账户内资金已达到保全标的额且被保全人申请将相应资金足额划转至其他账户予以冻结的,应予准许并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

 

2. 分割或整体查封不动产

 

查封的不动产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该不动产能够分割的,应当对分割后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且相关部门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被保全的不动产为整体不可分物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在被保全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标的额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查封,并且不构成超标的额查封。

 

3. 轮候保全

 

对其他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轮候保全措施,原则上该被保全财产自轮候保全转为正式保全之日起计入保全价值。在先保全措施解除后应对被保全财产价值重新衡量,并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财产的保全。

 

4. 被保全财产上设定有质押、抵押

 

被保全财产上设定有质押、抵押的,估算价值时应当扣除已抵押、质押担保债权的具体数额,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系申请保全人的除外。若该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已经实现的,应当及时解除超标的部分财产的保全。

 

三、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湖北高院保全指引》第七条要求法院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类型,严防申请保全人恶意申请保全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第八条要求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应根据被保全人申请适时变更被保全财产,兼顾双方利益;第九条要求法院在实施保全行为后应充分发挥保全财产效用,力求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与减轻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利影响中寻求平衡。

 

具体而言,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不影响债权实现或者不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前提下,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应当“活封”优先于“死封”,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1. 查封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具有使用价值且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2. 查封的在建工程项目具备继续施工建设条件的,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施工建设。
     
  3. 查封的建筑物已具备销售条件的,应当允许被保全人在申请保全人或人民法院监管下按照合理价格予以销售,并对销售款予以保全。
     
  4. 查封被保全人需要继续加工的半成品物件的,应当在申请保全人或者人民法院的监管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加工。
     
  5. 被保全人请求将被保全财产以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融资,并以融资款替换被保全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融资款的前提下,应予准许。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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