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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持股在A股IPO审核及上市后减持过程中所面临的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2024年06月06日张真真 | 张一帆

由于市场需求大,家族信托在中国被本土化后,在短短近10年内迅速发展。特别是许多企业的创始人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来越关注家族财富和遗产的保护与规划问题,家族信托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创始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选择。今年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披露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最新数据和发展趋势。《报告》显示,中国家族信托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12月末,我国家族信托的存续规模约为5500亿元,较2021年末增长约34%。

 

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资本市场与家族信托的结合问题也愈发凸显,从笔者处理相关项目的经验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1)对于非上市公司,家族信托持股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是否能匹配家族企业未来的A股IPO的审核要求;(2)对于已上市公司,家族信托通过受让取得股份后,是否会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从而适用相关减持限制;(3)家族信托持股及减持需要关注的资金流转和税务成本问题。

 

若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未充分考虑其与资本市场的衔接操作,可能会在未来面临终止家族信托持股、家族信托持股未能达到设立目的等风险。建议提前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意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家族传承安排给出切实可行的家族信托持股方案。

 

一、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及家族信托持股

 

(一)含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给出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新增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家庭服务信托较之家族信托的投资门槛显著降低,设立目的较为基础,投向和期限亦有相应限制。但不论是家族信托还是家庭服务信托,均是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法律安排,它涉及三个主要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通常为家族的创始人或财富拥有者)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的条款管理这些财产,而受益人(通常为家族成员)则从信托中获益。因此,本文若无特殊说明,在提及家族信托的概念时,亦包括家庭服务信托。

 

(二)特点

 

1. 家族信托实现完全资产隔离

 

家族信托能够实现信托财产完全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财产和受益人财产相隔离的目的,从而能够起到全面保障信托财产、避免各种风险的作用。

 

2. 家族信托的保密性较好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不同,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高度保密的财富管理工具,能够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强大的隐私保护。一旦家族信托成立,信托资产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由其负责管理和运用,而不会公开委托人的身份。此外,受托人有法律责任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事务的相关信息保密,确保委托人及其家族的隐私得到严密的保护。

 

(三)家族信托持股的架构安排

 

对于家族信托持股安排,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将创始人股东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直接划转至家族信托,而需要采取两步走的安排:(1)创始人股东将现金作为信托资产投入家族信托;(2)家族信托受让创始人股东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

 

家族信托持股的具体步骤示意如下:

  • 步骤一:家族信托设立

创始人股东与信托公司达成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中应载明如信托基金的规模、投资策略、信托财产的管理规则和流程、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福利计划等内容),将自有资金作为信托资产投入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创始人股东选择一名专业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族财富、制定信托计划和决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最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分配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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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步骤二:家族信托持股

家族信托以从委托人方受让股权转让的方式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家族信托与委托人、其他股东共同直接持股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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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族信托持股面临的A股IPO审核重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1. 证监会2018年6月颁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

 

问题25就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提出了细项审核要求,并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

 

2. 证监会2020年6月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证监会)和同期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3. 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 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在4-1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和4-8境外控制架构部分分别指出“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实际控制人实现控制的条线存在境外控制架构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三类股东的现行审核政策

 

“三类股东”并没有官方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过去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为“首发上市”)的审核实践,三类股东指“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家族信托属于三类股东的一种情形。

 

从现行IPO审核要求而言,“三类股东”规则仅适用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法规未明确非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是否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但相比早期证监会规定的“暂不允许”而言,已经有了多起案例突破。纵使目前法规上未体现监管部门对此的审核态度,越来越多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通过审核,已经表明监管部门就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态度为有条件放行。

 

从已过会的案例情况看,对于存在家族信托的情况,IPO审核实践中首先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于控制权条线下,即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自身是否通过家族信托持股。已过会案例显示,IPO企业非实际控制人层面,家族信托进行间接少量持股有机会获得监管认可(例如晶晨股份等, 具体情况下文案例分析部分详述)。但家族信托在实控人层面持股IPO企业至今未见有实质性案例突破(个别案例例如盛美股份较为特殊参考意义有限,下文案例分析特殊案例部分详述)。

 

(三)案例分析

 

1. 实控人层面的家族信托——拆除家族信托架构后上市案例

 

(1)凯赛生物

 

根据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其在申报科创板上市时控股股东为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31.47%),实际控制人为XIUCAI LIU(刘修才)(50.5%)、XIAOWEN MA(0.5%)、CHARLIE CHI LIU(49.0%),上述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中设置了家族信托,其中 XIUCAI LIU(刘修才)与 XIAOWEN MA 通过 GLH Trust 间接持股,CHARLIE CHI LIU 通过 DCZ Trust 间接持股。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1月出具的《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上交所要求凯赛生物说明刘修才及其配偶、儿子通过境外信托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是否规避境内监管,根据美国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影响控制权清晰稳定,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 第5问的相关规定。虽然凯赛生物于之后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复,认为并非是规避境内监管的手段、也并不会影响控制权清晰稳定,但是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量,最终凯赛生物还是将信托结构拆除后于2020年8月实现上市。

 

2. 非实际控制人层面家族信托间接少量持股上市案例

 

(1)晶晨股份

 

根据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晶晨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46,211,4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2%,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John Zhong 和 Yeeping Chen Zhong,分别持有晶晨集团 28.02%股权和 4.41%股权。晶晨集团的股东 Chuang Family Trust dated June 26, 2001 为庄大能先生的家族信托,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委托人为庄 大能先生及 Huei-Huan Hu Chuang 女士,受益人为庄大能先生的子女。Chuang Family Trust dated June 26, 2001 并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且间接持有发行人的 股权比例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控股权稳定和实际控制人认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家族信托为间接股东切持股比例较小,因此该信托结果得以保持并于2019年8月实现上市。

 

(2)振华新材

 

根据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振华新材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监管机构发出的问询函中要求振华新材说明“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1.关于新三板挂牌”之1.2“1.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9(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核查,并披露信息。”振华新材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上述问题首先说明了三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为间接持股,对发行人间接持有份额极小,且出资合法合规,无股份代持等情况。且振华新材只有在间接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情形,即持股1.4687%股东青域知行存在其第二或第三层级间接出资人(对应发行人第三或第四层级股东)为“三类股东”的情形。并且经穿透计算,青域知行所涉“三类股东”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58.6371万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0.1765%,占比较低。除前述情形外,根据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其余直接及间接股东中不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发行人也对涉及到的“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振华新材最后的家族信托架构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通过宁波合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层SPV间接持有振华新材19,516股股份,占其振华新材股本总额的0.0059%。最终于2021年9月在上交所实现上市。

 

(3)芯原股份

 

根据芯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发行人任一股东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或可以支配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均不超过30%,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VeriSilicon Limited。芯原股份董事长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与其配偶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两个受益人分别为其两个子女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1.7295% 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和外部投资人以及在职员工存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情形。另外,本案例中,发行人股权分散,被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未触发“发行人控制权条线股权清晰”的规定。交易所问询中要求发行人阐述信托基本情况及是否影响所持股份的清晰。芯原股份最终保留了第一大股东上层的多个家族信托持股架构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科创板上市。

 

3. 盛美股份:实控人层面家族信托持股保留的特殊案例(美股分拆回A上市)

 

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盛美上海的控股股东为美国NASDAQ上市公司ACM Research, Inc.(NASDAQ: ACMR。以下简称“美国ACMR”),持有公司 82.50%的股权;HUI WANG 持有美国 ACMR 168,006 股 A 类股股票和1,146,934 股B类股股票,合计持有美国 ACMR 投票权比例为 44.59%,并通过美国 ACMR 控制公司 82.5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David Hui Wang& JingChen Irrevocable Trust分别设立了家族信托。上交所于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载明,“请发行人说明:(7)David Hui Wang &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 及 David Hui Wang &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 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托基金的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设立以来的信托表决权实际行使情况等,除上述信托基金外,美国 ACMR 层面是否存在其他信托持股情形,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盛美股份出具的回复为“家族信托在境外属于常见的财产处理安排与家庭财富管理方式,具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实际控制人HUI WANG及其妻子JING CHEN、子女BRIAN WANG与SOPHIA WANG均系美国国籍,其设立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且该等家族信托持有的美国ACMR股份比例较低,上述家族信托通过控股股东美国ACMR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会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的清晰。”并且盛美股份在回应监管机构的问询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所涉及的境外家族信托与一般的投资性金融产品如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有本质的不同。这些家族信托是出于家族财产的内部管理和规划目的而建立的,并非出于规避监管或为上市而特别设立的工具。这些信托的受益人身份清晰,且其权益可以被明确追溯,排除了通过信托架构隐匿实际受益人身份或进行不当利益转移的可能性。此外,这类家族信托在美国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遗产规划做法,符合当地的法律和常规操作。最终盛美股份于2021年11月实现上市。

 

(四)家族信托IPO审查重点

 

参考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在中国IPO审核中,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家族信托持股对公司控制权的清晰性和稳定性的影响,以及信托是否满足对三类股东的审查和披露标准。审核机关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说明、披露和补强:[2]

 

(一)中介机构需核查“三类股东”是否有合理安排,确保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因为家族信托属于“三类股东”的一种,因此也需按“三类股东”标准核查和披露,除金融资管产品核查项外;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要充分论证信托架构的搭建并不存在规避监管的嫌疑,说明信托持股的成因和设立的理由,信托架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确保信托架构的设立理由合法;

 

(三)中介机构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核查和披露信托架构的具体内容,包括信托的各项细节,受益人、设立人、受托人等的权利义务安排,且家族信托的结构清晰、稳定,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四)中介机构还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核查和披露信托持股对发行人控制权可能的影响,提供相应披露和风险提示,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认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签署声明函,承诺在特定时期内不增加信托方式持股计划。若信托持股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需提供多个承诺函信托主体、中间主体和发行人需出具书面承诺,若信托表决权行使安排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并由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家族信托减持的路径探析

 

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都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减持规定的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见下表法律规定,以下合称为“减持规则”),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路径也因是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而有所不同。

 

(一)法律规定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家族信托减持的路径分析

 

1. 路径分析

 

若家族信托构成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则需要适用前文关于减持规则的约束。

 

判断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主要适用证监会2020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家族信托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被动管理型家族信托,一种为主动管理型家族信托。前一种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的产品设计、客户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不承担实质职责,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仅对委托人的决策、指令进行简单的执行,并收取相对较低水平的报酬的信托业务;后一种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营业性信托业务。[3]被动管理型家族信托受委托人的意志影响较大,其充当的只是一个执行人的角色,并没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其容易被认定为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独立性也比较容易被质疑;而在主动管理型家族信托之下,受托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可以对各项事务做出自己的判断,受委托人的支配程度较小,因此可不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此,若想避免家族信托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从而避免适用减持规则,建议可以考虑设立主动管理型家族信托。

 

2. 相关案例

 

(1)开润股份

 

根据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今年4月29日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范劲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劲松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建信信托一安享财富家族信托180号为一致行动人,该家族信托持股4.49%。

 

(2)三孚股份

 

根据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三孚股份”)2022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为实现家庭成员成长、家族基业传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生以自有资金委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五矿信托-恒字28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以下简称“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与孙任靖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泽管理”),其中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家族信托为恒泽管理有限合伙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科技”)为孙任靖先生个人独资企业,持有三孚股份70,070,000股股份,占比25.64%。2022年8月19日,恒泽管理作为增资方与孙任靖先生、元亨科技签署《增资协议》,恒泽管理通过向元亨科技增资,成为元亨科技持股75%的股东,从而间接控制三孚股份25.64%股份。本次增资所需支付的增资价款来源于家族信托及孙任靖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因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且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所以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孙任靖先生与其所控制的主体间的权益变动,孙任靖先生及其所控制主体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总数及比例无变化,仍为64.9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孙任靖先生。

 

(三)非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家族信托减持的路径分析

 

1. 路径分析

 

对于非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家族信托,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年报需要披露的只是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基于家族信托保密性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控制家族信托避免成为前十大股东来实现家族信托保密的目的。

 

2. 相关案例

 

(1)盛通股份

 

根据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股份”)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中对外披露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盛世·嘉泽恩传家族信托持有盛通股份1.72%的股份。通过对比盛通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贾则平持股比例由3.32%变化为1.60%,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盛世·嘉泽恩传家族信托持股比例相对应。此外,本次交易未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情况进行披露。

 

(2)杰恩设计

 

根据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恩设计)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晟信康)》,2022年12月15日,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姜峰、深圳市杰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十兄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佳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12.50%的公司股票。同时,金晟信康亦通过市场大宗交易购入公司股票,最终金晟信康持有杰恩设计合计17.48%的股份。金晟信康的有限合伙人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水传承家族信托2号”),普通合伙人为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家族信托通过此次转让间接持股7.866%。此外,本次交易未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情况进行披露,以此实现了家族信托保密的目的。

 

四、家族信托持股及减持需要关注的资金流转和税务成本问题

 

(一)资金

 

家族信托通过股权转让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具体转让价格由委托人和家族信托协商确定,且由于委托人支付至家族信托的资金实际用于家族信托受让委托人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实现了资金回流,故并不需要额外补入资金,该笔资金只是过桥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家族信托目前无法通过非交易过户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需要根据拟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款项,需要的资金成本较大。

 

(二)税务风险

 

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家族信托的税务规定,对家族信托涉税规定散见于其他税务规定法律法规中,因此在涉及到家族信托的税务风险时需要多方考虑。以下讨论是基于目前实践中常见的设立境内家族信托两步走方案(见本文第一(三)部分)。

 

对于非上市公司,委托人(作为个人)将其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转让至家族信托,若该股权转让作价偏低,是否能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情形,是否可以避免转让价格被质疑有赖于与当地税局沟通确认。

 

对于上市公司,如果委托人持有的是上市公司原始股,解禁后通过交易方式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装入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外还要按照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建议该委托人在涉及到家族信托相关的税务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团队,以采用合法方式进行合理税务筹划。

 

综上,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在中国迅速发展并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青睐。它通过实现资产隔离、提供保密性等优势,帮助家族实现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结合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详尽的核查和披露,确保信托架构不规避监管,并且股份权属清晰,家族信托在IPO前需要面对的审核与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信托架构的合理安排、信托持股对公司控制权清晰性和稳定性的影响,以及满足对“三类股东”的审查和披露标准。在企业上市后,家族信托又是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进行减持的重要工具,应当注意遵守上市公司关于股票减持的规则。家族信托持股在IPO前后面临的问题和风险需要通过合理的信托架构设计、审慎的法律和财务规划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密切沟通来克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信托法律法规的完善,家族信托有望在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和减持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释:

[1]中国信托业协会,《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http://www.xtxh.net/xtxh/u/cms/www/202402/18164505jeaa.pdf

[2] 《家族信托持股A股上市审查问题浅析及建议》,https://mp.weixin.qq.com/s/RNkAilWB2ldtOUWbbea0Yw

[3] 《信托文化 | 主动管理信托与被动管理信托的区别是什么?》,https://mp.weixin.qq.com/s/xF8d5tyA6PPKMTWbU_JH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