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Go Global”系列的专题指南从大家最关心的税务问题开始,正式启航了。
中国企业出海可以选择不同的海外运营模式,基于商业需求或不同的业务拓展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与当地代理商或渠道商合作、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运营模式下,涉及的商业、法律和税务问题和考量均不同。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常见的在海外设立和运营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合称“子公司”)模式下的税务考量。
专题指南——企业出海之税务篇
一、设立和运营境外子公司的主要税务考量
在进行海外运营时,中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包括东道国的税收环境、持股架构的设计与执行以及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其中,了解和适应东道国的税收环境是企业在当地合规运营的重要基础;持股架构直接影响集团整体税负成本的优化;关联交易安排则是企业的合规运营和集团税负优化的重要方面,却往往是中国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时最容易忽视,也是最容易受到海外税务机关调查的。
(一)东道国的税收环境
东道国的税收环境是中国企业出海需要首先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的信息。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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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和税率:企业首先需要了解东道国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关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关联交易政策和全球最低税等。不同国家的税种和税率差异较大,对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运营成本影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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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如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类型的企业、地区的税收减免,研发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充分研究并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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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要求:企业需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的税务申报和缴纳要求,包括税务登记、申报期限、票据管理、关联交易合规要求、年度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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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东道国与中国、控股公司之间的税收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贸协定等)对企业实现持股架构和供应链的整体税负优化至关重要。其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要特别关注税收居民的认定、利润汇回的预提税、股权转让所得及常设机构、员工个税等条款。
- 税收行政管理与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税务行政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税收调查、检查和稽查的程序要求、事先裁定机制、双重征税的协商解决机制、税收争议及救济程序等。这些方面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运营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和合法权益。
(二)持股架构设计
持股架构主要关系到境外子公司未来的分红、资本回报和股权退出等事项。一般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1)是否设立境外控股主体;(2)设立几层/几个;(3)设立地的选择。
1. 是否设立境外控股主体:
一般而言,大部分出海企业会考虑设立境外控股主体。设立境外控股主体主要有以下考量,可以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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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考虑:持有期间的长短和持有目的,未来是否有集团重组或上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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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虑:控股公司作为中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第一层控股公司,未来退出的灵活性较高,避免频繁触发对外投资备案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此外,还需要考虑东道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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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留存境外考虑:后续控股主体取得收益,包括分红、处置境外子公司股权的收益等,可以留存境外进行境外再投资,资金使用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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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便利:可以考虑在控股公司或境外子公司公司层面引入外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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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考虑: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境外子公司股权,对于未来境外子公司分红或退出境外子公司,均有机会实现集团层面的整体税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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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成本的考虑:出于适用当地税收优惠的考虑,一般而言,境外控股公司需取得当地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且在当地具有经济实质,包括有与所从事的活动匹配的相应的人员、资产和场地等。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部分国家对于当地设立公司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新加坡公司需要聘用当地董事。
- 其他主要考虑:控股公司未来同时作为其他境外子公司的持股主体等。
2. 设立几层/几个控股主体: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在海外的东道国只有一个,通常只需设立一个海外控股主体;如果企业涉及多个东道国,特别是位于不同大洲,可能需要结合各东道国的税收规则和税收协定安排,考虑设立多个控股公司。常见的做法是,在不同大洲设立单独且并行的控股公司,还可以在这些控股公司之上设立更高层级的统一境外控股主体(例如,海外总部)。
多层控股结构可以为集团在境外的关联交易定价、未来的退出和融资提供灵活性和税务优化的空间,同时也会增加持股结构的维护成本和管理复杂度。因此,企业需综合考虑税务效率、管理成本和未来发展战略,制定最合适的控股结构。
3. 控股公司设立地的选择:
海外控股公司的设立地是企业走出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对持股结构税务优化的关键一环。一般而言,投资东南亚,香港、新加坡是通常会考虑的控股公司设立地。投资欧洲,荷兰、卢森堡也是传统的控股公司设立地的选择。但实际上,设立地的选择并不是简单地“一招鲜吃遍天”的概念,特别是在有诸多境外子公司的情况下。而且,在国际反避税形势的压力下,近两年,不少国家/地区(包括新加坡和香港)对于控股公司的税收待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趋严的变化和调整。因此,选择控股公司的设立地要充分考虑东道国和控股公司所在地最新的税制、以及控股公司与东道国、中国是否分别签订了有利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综合判定,否则未来的架构调整可能会产生较重的税收负担。
表一:东南亚地区常见中间控股公司税务参数简要对比
表二:欧洲常见中间控股公司税务参数简要对比
(三)集团内的关联交易
境外子公司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国内母公司或集团内的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既是商业安排和成本控制的需要,也是优化集团整体税负成本的重要手段。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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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货物交易:例如,境外子公司可能需要从境内采购原材料,在当地生产加工后,销售至东道国或其他国家。从成本和税务优化的角度,集团均可考虑设立统一的采购公司或销售公司,协助集团内各个运营主体进行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的采购,或者集中对东道国当地或境外国家的客户进行销售。
集中采购公司或销售公司的设立,不仅可以实现集团整体税务成本的优化,也是集团供应链优化的重要考量因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跨境关联货物交易,除了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外,还需要关注各东道国海关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审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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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服务:基于成本效率的考虑,境外子公司在运营的不同阶级,都或多或少依赖境内母公司或关联方提供支持服务,包括市场拓展策略、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法律和财税支持等。关联服务交易是境外子公司将利润汇回集团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转让定价指南(2022)》”),在判断关联服务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需要考虑(非强制)以下几个测试:(1)受益测试,即接受服务方需从该服务中受益;(2)股东活动测试,即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基于股东身份发生的管理类活动,例如,为了母公司合并报表目的进行的审计等;(3)重复性测试,即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境外子公司自行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4)附带受益测试,即该类服务不属于为了集团整体利益而发生的,境外子公司仅是附带从中受益的服务;(5)补偿性测试,即境外子公司在其他关联交易中支付的对价中包括了相关服务费;例如,境外子公司向集中采购中心支付了采购货物的价款,集中采购中心可能无法另行收取提供采购服务对应的佣金费用。
此外,还需要额外关注其定价是否公允。《转让定价指南(2022)》中区分了高附加值服务和低附加值服务,前者包括市场战略、研发服务等;后者包括财税和法务支持服务、人力资源支持服务等。不同类型的服务,收取的加成率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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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IP许可或委托研发: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或委托研发是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可以将专利、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给境外子公司使用,向其收取服务费。如果境外子公司有研发需求,亦可委托其关联方进行研发活动,向其支付研发费用。
通过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的流转和研发费用的分摊,企业可以实现税务优化,降低整体税负。目前不少重IP的中资企业(例如,医药、汽车、教育等企业)在出海时开始考虑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海外知识产权持有主体(IPHC),由境外主体作为海外IP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此外,通过成本分摊协议等方式,将研发收入和费用在各境外受益主体之间分摊,也是一种有效的税务优化策略。典型地,如苹果公司利用美国公司与爱尔兰关联方之间的成本分摊协议,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优化,尽管后续引发了欧盟对其的税务和反补贴调查,但这一安排仍然是经典的税务筹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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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借贷:由于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而股息分红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通过关联借贷收取利息同样是企业出海可以优先考虑的一种利润汇回方式,常见地,如股东或关联方向境外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设立跨境资金池,实现资金相对自由的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国家的税法都通过资本弱化规则或一般反避税规则,限制关联借贷交易下境外子公司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金额。这亦是在初期对东道国税制进行税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方面。
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规则不尽相同,但原则上,均要求关联交易的定价应符合市场公平原则或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转让定价政策,定期审阅和更新,并保留详细的转让定价文档,确保符合东道国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税务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