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稳定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我们发现中国企业跨境经营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回顾近期外国执法案例,提醒企业跨境经营需要关注的刑事合规风险和高管安全问题。在应对政府调查和诉讼过程中,中国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合规管理,保持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近期美欧针对跨国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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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2023年1月3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美国某跨国公司的中国籍专家因密谋窃取通用电气公司的商业机密被判处24个月监禁及7500美元的罚款[1]。技术窃取、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美国白领犯罪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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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倾销及反垄断法:2023年6月12日,国内某光伏企业高管在飞抵慕尼黑机场拟参加在德国举办的太阳能专业展会时,被德国相关部门突然带走。根据德国慕尼黑机场警方对外披露的细节,德国相关部门此次行动持有审前拘留令。据奥格斯堡地方法院消息证实,该高管涉嫌逃避3500万欧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2019年,同样在德国慕尼黑太阳能专业展会期间,亦有两名中国光伏企业高管被德国相关部门带走。经当地法院审理,两名高管分别被判处了44个月以及29个月监禁。上述中国企业高管均被指控参与了太阳能组件的商业走私及违法规避欧盟最低限价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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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2022年6月15日,美国证监会披露了对26名中国个人及企业涉嫌非法操纵市场的最终处罚。因中美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美国证监会在2020年要求波士顿的联邦法官对15名中国交易员和一家香港咨询公司作出部分缺席判决。2022年6月9日,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上述被告被要求支付超过7500万美元的罚款[3]。根据该国证券法和刑法,美国证监会还可能对中国企业及其高管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欺诈、电汇欺诈等公司欺诈类指控。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也是美国公司犯罪、白领犯罪的一大重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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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FCPA):2023年12月14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美国某跨国企业及3名个人被控涉嫌向巴西官员行贿以赢得与巴西国有石油公司的业务。美国司法部认为其违反《海外反腐败法案》并触犯洗钱罪。该企业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为期三年的延期起诉协议,该企业需支付68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和接受3050万美元的行政没收处罚。该国司法部也将把该企业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缴纳的760万美元的款项计入刑事罚款金额。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另外两人被提起刑事指控,判决尚未作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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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洗钱法执法:2023年11月21日,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对某加密货币交易所及其一名华侨高管的刑事指控。该企业因参与洗钱、无证汇款和违反制裁等行为,将支付超过40亿美元的罚金。该华侨高管已辞职并认罪,可能面临18个月的监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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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制裁法规:2019年,因美国指控某中国企业高管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禁令,该高管在转机时被逮捕。美国检察机关认定,由于该高管的虚假陈述,多家美国银行参与了美国制裁法规所禁止的与伊朗有关的金融交易,因此指控其涉嫌实施银行欺诈和电汇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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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执法:2024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别让这种情况发生在你身上》(Don't Let This Happen To You)[6],其中涉及到中国的案例有24个。据统计,被高频处罚的行业主要包括军事设备、电子元件以及金属化学制品行业等,被处罚原因多为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同时,虚假陈述也是较为频发的违规情形。其中,一新加坡电子元件企业高管将受管制的功率放大器非法运往中国,通过在香港成立虚假公司并作出虚假陈述的方式实施非法出口。另一员工涉嫌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受管制的电子元件等运往中国和伊朗。该公司已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不起诉协议,以150万美元罚款了结了刑事责任,并与BIS达成320万美元的行政和解协议[7]。
不难发现,近两年美欧一直在持续关注和打击跨国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在其任职的高管。重点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违法、知识产权侵权、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走私、逃避许可证管制要求、虚假报关)、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腐败和洗钱案件等,值得中国企业及在外任职的中国籍高管密切关注。
二、跨国企业及高管潜在的刑事风险
近年来发生的跨国企业刑事案件反复提醒我们跨国经营可能面对的境外执法风险,个别中国企业高管在海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也充分揭示了企业及其高管的海外安全问题。下文将以美国为例,对其打击公司犯罪、追究公司高管责任的执法逻辑及政策背景进行简要介绍。
(一)美国对公司犯罪的刑事执法逻辑
针对公司犯罪,美国通常采用刑事起诉或起诉协商方式对涉案公司进行刑事执法,且常以“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处理案件。即,基于企业配合调查和执法、实施合规整改和其他救济措施,执法机关可以给予当事人免予起诉或减轻处罚的待遇,并代之以建立和完善合规制度、缴纳罚金等手段对受损法益进行修复。该制度现已进一步发展出美国公司执法中的刑事合规制度。
此外,如公司员工在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律后果可能会转嫁给企业及其高管。2024年4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法律,使用类似的公司执法逻辑,要求成员国进行刑事立法推动实现其制裁法规的政策目标。该法律明确违反或规避欧盟制裁的最低处罚,将特定违法或规避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对违法行为处以有效和相称的刑事处罚,要求对故意违反制裁法规的行为的最高刑罚必须是监禁。在该项法律下,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犯罪时,公司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对公司实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商业活动资格、撤销从事经济活动的许可和授权等[8]。美欧国家在公司刑事执法的趋势上是基本一致的。
通常高管责任认定系基于法人犯罪归责模式下的高管担责原则。例如,美国判例法中有一个“负责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Responsible Corporate Officer Doctrine,即“RCO原则”,也称作 “Park Doctrine”)[9],即当企业涉嫌“白领犯罪”时,检察官可依据该原则起诉公司高管及董事。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效率考虑,检察机关一般倾向于先起诉公司高管。其原因在于,企业高管,尤其是决策人,往往是企业必须考虑解救的核心管理人员。通过这种策略,可以促成企业主动与司法机关达成和解,形成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起诉协议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 或延期起诉协议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实现对犯罪处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效率。从当事人的角度,被诉企业和高管也多倾向于配合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从而获得相应减免待遇。
(二)美国司法部对公司高管执法政策的沿革
1. 2015年Yates Memo:初步确立对公司高管追责的重要性及执法原则
2015年9月9日,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耶茨(Sally Q. Yates)发布了一份题为“公司不法行为的个人责任”的备忘录[10],她认为联邦检察官在调查公司不法行为时应重点关注个人责任(特别是经理、董事、高管和行政主管),对其处罚的措施最高可包括刑事监禁。备忘录认为追究实施不当行为的个人的责任是打击公司不当行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这种问责制可以有效地阻止潜在的非法活动;激励企业改变行为;确保相关方对其行为负责;提高公众对联邦司法系统的信心。
Yates Memo针对公司执法调查列出了6项基本原则,并要求修改该国司法部检察官手册的相应条款。这些规则包括:
(1)公司如果希望获得“配合执法部门”的责任减免待遇,必须向司法部提交公司违法行为中涉及个人的所有相关事实;
(2)刑事和民事的公司调查,需要从一开始就集中在个人身上;
(3)司法部的刑事检察官和民事诉讼律师开展公司调查时,必须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以便考虑各类不同的司法救济手段;
(4)除非特别特殊的情况,司法部与公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不能为个人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提供保护或豁免;
(5)在没有清晰的对责任人进行追诉的计划前,公司违法案件不得结案。如果决定不再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刑事起诉或者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则必须对该决定的原因进行记录,并获得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总检察长或者副总检察长的批准。
(6)司法部的民事诉讼律师必须始终坚持同时关注个人责任和公司责任。决定对个人是否起诉的考虑不应单纯局限于个人的赔偿能力。
2. 2021年Monaco Memo: 正式修订执法政策,增加公司提供违法个人信息的配合调查义务
2021年10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对公司刑事执法政策进行修订。根据该国司法部副部长Lisa Monaco的总结[11],该项修订的核心内容是(1)要求所有的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全面考虑公司犯罪的整个历史;(2)明确公司的一项关键义务,即应向执法部门提供涉及公司违法行为的所有自然人的信息,否则不能被视为“配合执法”;(3)作为必要和最为基本的政策修订,要求立即实施独立公司监督员机制。特别当一个公司的合规体系和控制尚未经过测试、不够有效、缺乏资源或者尚未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司法部检察官需要考虑要求实施监督员机制促进公司的合规整改。
2022年3月,美国司法部部长Merrick Garland在美国律师协会白领犯罪研讨会上强调,追究参与白领犯罪的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是对“公司犯罪的最佳威慑手段”,是司法部公司执法方面的最优先事项[12]。
3. 2022年Monaco Memo:进一步修订执法政策,强调对个人的追责
2022年9月,美国司法部副部长Lisa Monaco签署了又一份备忘录[13],宣布对现有公司刑事执法政策和程序进一步进行修订。其中,关于追究个人责任的方面,该备忘录强调司法部在公司刑事执法上的首要任务是将从事公司犯罪和从中获益的个人绳之以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应推行以下制度:(1)要求公司配合执法调查,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披露所有个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在证据提供的先后顺序上,应将与评估个人过错或责任最直接相关的证据列在首位。执法人员应将对个人的调查和寻求对个人的刑事起诉列为首位,或至少与对公司追诉同等重视。(2)在追究个人责任方面,通过证据分享和执法能力的提高,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必要时,可以在提起联邦诉讼前,了解境外案件的范围和起诉的有效性;但不应影响政府对责任人的追诉。
2024年3月,在美国律师协会第39届白领犯罪全国学会会议上,Lisa Monaco再次强调司法部的首要任务是追究公司违法行为中的个人责任人,“公司只能通过个人来行动[14]。”司法部的其他官员也在该会议上表达了相同的政策目标[15],其中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Matthew Olsen强调在该部国家安全司的执法中,发现和起诉公司及其中的个人违法者是核心职责。在防止个人规避制裁和出口管制方面,个人所在的公司应(通过合规管理机制)发挥首要的作用[16]。
三、跨国企业刑事风险及安全问题合规应对
在当今国际政治环境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以打击犯罪为由,持续加强对跨国企业(包括高管)监管力度的首要理由。跨境执法也对企业和高管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跨国企业应对跨境风险保持充分的认知,提高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努力做好企业合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我们重点提示以下几类风险,并提出应对的建议。
第一,关注国家安全风险和政治风险。企业应关注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对企业经营环境可能带来的冲击。投资被征收、资产冻结、投资无法撤回或因区域冲突遭受重大损失、因为国家安全问题被调查、被要求终止业务或出售业务等均属于此类风险。企业及管理层应对地缘政治环境保持高度的敏感,了解外国刑事司法、执法的政策热点和监管趋势,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战略,必要时应回避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业务活动。
第二,关注合规经营和管理的风险,严格遵守所在国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反垄断、反洗钱、反腐败、知识产权、制裁、出口管制及海关等方面的法律规则。通过良好的刑事合规体系和控制,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企业高管应勤勉尽责,积极履职,在监管机关或执法部门调查时有能力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职责。避免因为高管被认定失职而引发企业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三,关注跨境执法风险和法律诉讼风险。要做好管理留痕工作,保存对公司或高管责任具有减免作用的证据,包括管理决策的内容及程序。充分利用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的作用,做好诉讼策略规划,积极妥善应对调查、质询,准确并充分地配合提交执法部门要求的信息。同时,要注重发挥中国律师的作用,对提交证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稳妥解决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问题。
第四,关注高管个人安全风险。要搭建合规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合理分工,有效隔离个人风险。高管应确保在决策及管理过程中坚持正确的企业合规态度,拒绝以任何公开或私人方式损害企业合规文化。注重高管出境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高管接受境外执法机构调查的,要能够据理力争,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同时充分准备,有效应对质询和调查。
注释:
[1] https://www.justice.gov/usao-ndny/pr/former-ge-power-engineer-sentenced-conspiracy-commit-economic-espionage
[2] https://mp.weixin.qq.com/s/HCqIdhlpMpK04dCrzAg10w
[3] https://www.sec.gov/litigation/litreleases/lr-25421
[4]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ase/united-states-v-freepoint-commodities-llc;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riminal-fraud/case/united-states-v-glenn-oztemel-and-eduardo-innecco
[5] https://www.justice.gov/opa/pr/binance-and-ceo-plead-guilty-federal-charges-4b-resolution
[6]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enforcement/1005-don-t-let-this-happen-to-you-1/file
[7] 同上,Page 28。
[8]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04/12/council-gives-final-approval-to-introduce-criminal-offences-and-penalties-for-eu-sanctions-violation/
[9] United States v. Park, 421 U.S. 658 (1975).
[10] 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dag/individual-accountability
[11] https://www.justice.gov/dag/file/1173651-0/dl?inline=
[12]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attorney-general-merrick-b-garland-delivers-remarks-aba-institute-white-collar-crime.
[13] https://www.justice.gov/media/1245451/dl
[14]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ttorney-general-lisa-monaco-delivers-keynote-remarks-american-bar-associations
[15]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acting-assistant-attorney-general-nicole-m-argentieri-delivers-keynote-speech-american
[16]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assistant-attorney-general-matthew-g-olsen-delivers-keynote-speech-american-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