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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强制执行实务 | 之二十七:如何高效推进强制执行案件
2025年01月03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强制执行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胜诉权的最终实现。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覆盖的财产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很多时候,为高效推进强制执行程序,需要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联系,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信息以协助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掌握并运用一系列推进执行案件回款的高效策略同样重要。执行程序中,推进强制执行的常规方法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推进查封财产评估拍卖等。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动态和行动,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灵活运用一些特殊方法,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等,力求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债权的清偿。

 

本文将结合具体实务经验,在介绍强制执行程序流程的基础上,详尽介绍破除执行僵局、高效推进强制执行案件的三大常规方法及十大特殊方法,旨在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有力的策略参考和实务操作借鉴,助力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落地。

 

一、强制执行程序流程介绍

 

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执行,债权人可以先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执行材料(如生效判决等)提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对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扣;其他类型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结合执行案件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为便于理解整个执行流程,特附流程图如下,以供参考。

 

图片

 

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对某些特定财产可在线上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扣。关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局限性,可以查看《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介绍及其问题研究》

 

推进执行回款,不应过度依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需要采取综合策略克服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局限性,更好实现自身权益保护。

 

一方面,需要与执行法官保持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向法官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如何与执行法官沟通,可以查看《如何联系执行法官》;财产线索的调查,可以查看《如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另一方面,则需要掌握推进执行案件实现回款的常规方法和特殊方法。

 

二、推进执行案件实现回款的常规方法

 

(一)阵地前移:调查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初期,债权人即要着手准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利用财产保全程序,以确保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顺利推进执行工作,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需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如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与债务人相关的商业伙伴、亲友等人员的信息,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些信息不仅有助于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还能为后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在掌握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以确保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变现。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存在紧急情况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等。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财产线索和担保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可以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关于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网络执行查控,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实务解读

 

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关财产保全的实务问题,可以查看《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以及《环球保全规定实务解读系列》

 

(二)有的放矢:推进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

 

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能够查找到并便于处置的财产多为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这些财产都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进行变现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与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查封财产的拍卖工作。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处置方式,司法拍卖能够确保财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变现。一旦财产成功拍卖并变现,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债务,有助于申请执行人尽快收回欠款,减少经济损失。

 

申请执行人推进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了解财产情况,申请财产处置

 

申请执行人需要详细了解被查封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权属状况等。这些信息有助于申请执行人对财产的价值和拍卖前景做出初步判断。在了解查封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与处置。

 

2. 配合评估工作,确认评估结果

 

被执行财产价格评估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对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报告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评估价格持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复议,而法院应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协助评估机构准确评估查封财产的价值。评估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应注意了解查封财产的价值和评估依据,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关于财产价值评估的实务问题,可以查看《执行程序中财产价值评估问题研究》

 

3. 参与拍卖过程,确认拍卖结案

 

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关注拍卖活动的进展,如认为拍卖过程出现任何不当行为或争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会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拍卖标的为房屋,可以查看《强制腾退房屋问题研究》)。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以物抵债以及参与分配的实务问题,可以查看《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问题研究》《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三)各个击破:针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必要时购买继续执行保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试图阻碍执行进程。这些异议,一部分确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理诉求,另一部分则有利用规则拖慢财产处置效率之嫌。尤其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而无论裁定结果如何,当事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导致执行程序一拖再拖,长时间无法终结,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兑现。

 

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可以查看《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问题研究》以及《商业银行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梳理》

 

面对此种拖延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一方面应采取策略积极应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积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益和利益进行辩驳。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考虑购买继续执行保险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继续执行责任险就是保险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申请提供的一种担保。

 

继续执行责任险是申请执行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承诺若因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请求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险保单,法院依法审核后,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继续执行责任险以保险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担保,保费低、申请流程简便、审批时间短,能快速有效的推进执行进程,执行进程无需因案外人异议而中止,能够有效化解因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导致的执行标的处置难、变现难的问题。

 

三、推进执行案件实现回款的十大特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往往面临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难题,本文将介绍推进执行案件实现回款的十大特殊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应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执行人的特点灵活选择合适的方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一)用好变更、追加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被执行人主体发生变更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通过拓展被执行主体,增加被执行财产,提高执行回款率,从而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变更、追加规定》在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列举了18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申请追加、变更出资人或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3. 抽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 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享有债权,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该次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追索债务人的应收款项,从而加速回款进程。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查找债务人的公开财务报表、历史合作项目、对外业务合同等资料,积极查找其应收账款,进而梳理次债务人的资信及履行能力,以便确认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次债务人主体偿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实体要件包括:

 

1.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被执行人)存在到期、合法的债权

 

债权债务已被司法裁判机关予以确认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属于最典型的债权人存在合法有效且到期的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第一,如何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是怠于行使债权的一种表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等追讨债权的事实进行举证。在(2018)最高法民终917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才能成为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债务人采取其他私力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仍可视为怠于行使债权。”

 

第二,如何证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一般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可提供法院执行相关通知书以及后续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本”裁定作为证据。

 

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享有

 

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享有的情形包括:(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撤销权诉讼

 

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撤销权诉讼的运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实体要件包括:

 

1.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被执行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如前所述,债权债务已被司法裁判机关予以确认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属于最典型的债权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处置财产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实施的以下无偿处置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诈害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实施的以下有偿处置财产权益的行为也构成诈害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指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的百分之七十;“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一般指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三分之三十;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3. 债务人诈害处置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债务人的诈害处置财产的行为,已经导致其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或者已经使其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有“终本”裁定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无履行能力。此时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有诈害行为,即属于对其造成了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一年”与“五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四)对企业高管采取限高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称“《限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影响执行的企业高管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措施能够对企业高管形成压力,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推进被执行人还款。

 

对被执行公司的四类企业高管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具体规定,可以查看《对被执行公司的四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问题研究》

 

(五)处理未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未到期债权保全裁定针对次债务人作出,阻止、禁止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偿付其债权或为其他处分,同时阻止、禁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为其他处分。待债权到期后,按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处理(详见《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往往通过向未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人民法院账户,配合完成执行工作。同时,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以要求其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若能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线索进行识别与预判,并进行及时、恰当的处置,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以及受偿率。

 

(六)发布悬赏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能够借助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难问题,鼓励广大公众积极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线索。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执行线索的来源,提高执行效率。同时,悬赏公告的发布对逃避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被执行人可能会因为担心被公众举报而面临法律制裁,从而选择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七)进行司法审计

 

《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实务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司法审计申请书,写明申请审计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需要提出明确的司法审计年限,以待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案件详情判断进行司法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院准许司法审计后,由申请人预缴审计费用。

 

通过司法审计,可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向、股东出资等是否存在异常,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追加被执行人或执行转破产等相应执行方案。

 

关于司法审计的具体流程以及实现的效果,可以查看《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问题研究》

 

(八)执行转破产

 

当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可以考虑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公平、有序地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很明确,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强制执行的结果,最能佐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原因要件的是执行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关于执行转破产的条件和流程,可以查看《执行转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九)采取拘留措施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能够有效震慑被执行人,促使其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追究拒不执行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罪的追究不仅能够惩罚违法者,也能够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以促成从宽处理。

 

构成拒不执行罪,首先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被执行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比如,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总之,除了被执行人及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被执行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构成拒不执行罪,还需要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为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其他十种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为“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2023-05-1-301-001号“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认为:“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申请执行人可以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以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有关拒不执行的线索,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乃至追究拒不执行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被执行人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涉嫌拒不执行罪,相关基础证据是否详实,然后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罪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会移送至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会退回法院,此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

 

提起拒不执行罪后,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情况下,多数被执行人、担保人会主动找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若确定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积极利用拒不执行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