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环球研究 / 环球评论 / 新闻详情
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34-38:财产保全的救济
2025年02月21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34. 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保全行为异议?

 

人民法院立案、审判部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移送执行机构实施,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瑕疵、不当甚至是违法的实施行为,此时可以对法院保全裁定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予以审查。有别于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将利害关系人也纳入了提出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以赋予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和利害关系人就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审查处理。

 

35. 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时,申请保全人如何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并未明确财产保全的申请未获法院支持时,申请保全人能否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来获得救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申请保全人可以提起复议,同时也明确了复议审理的受理机构和复议裁定作出的主体,由原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受理并作出复议裁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6. 哪些情形下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申请保全后出现了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时,负有主动申请解除保全义务的申请保全人怠于申请解除保全而使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对被保全人权益的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发生时,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37. 首封法院未对保全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享有优先权的轮候债权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对保全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于首封债权人受偿。但由于首封法院享有保全财产处置权,如果首封法院怠于对保全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从而影响优先权人权益实现的,优先权人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向首先查封法院商请移送担保财产的处置权,也即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38. 对被保全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如何实现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可基于对被保全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对于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中的观点,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需满足被保全财产系“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如果案件保全财产为诉讼争议标的,则不符合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时案外人基于对诉被保全财产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可以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者单独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