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2. 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如何进行强制执行?
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需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中应载明特定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以使该特定物区别于其他物。
若出现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时,执行法院则应根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
若执行法院无法确定给付内容,则应提请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进行解释说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
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是否明确的问题。《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可见,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对于交付特定物的案件,就要求法律文书中应当载明特定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以使该特定物区别于其他物。本案中,生效调解书第五项载明的是‘选矿厂及采挖出的矿石’,没有指明该选矿厂及矿石的特定信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指向的特定物也存在严重分歧,显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本院认为,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结合执行依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的,则应当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53. 判决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裁判主文的序号使用汉字数字,例:“一”“二”(即判项);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虽然“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是在对判项内容的理解存在疑问时,执行法官首先应结合判决的说理部分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你院[2003]辽执监字第157号《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东方外国语专修学校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的疑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链接:(2020)最高法执监184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是否明确。在审查时,除根据执行依据判项主文的文字表述外,还应立足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判决的论述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对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件,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求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认定被执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本案的执行依据(2010)济中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判项内容是:“二、张同旦继续履行与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同期限顺延);三、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民委员会在牛乐国、赵竹莲、尹照武承包果园到期后,不准再向外发包和顺延(合同到期是2011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同旦在起诉西许村委时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且明确要求西许村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根据本案承包合同的内容,张同旦需要履行缴纳承包金的义务,西许村委则需要履行将案涉果园承包给张同旦的义务,结合济源中院(2010)济中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及说理部分,续签承包合同和交付果园均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的应有之意。因此,在张同旦按期缴纳承包金后,西许村委未续签合同及交付果园时,济源法院依张同旦的申请对本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河南高院执行监督裁定简单地认为本案判决主文未判定交付果园的内容确属不当。
54. 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应在什么阶段提出:生效判书决或调解书的履行期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债务。
强制执行申请应在什么期间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法律后果:如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经过的异议,则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55.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如果是根据仲裁裁决、调解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供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或生效证明等材料。如果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交执行证书。具体的材料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标的、事项、申请执行的理由、联系方式等。
(2)执行依据: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被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其户籍信息等证明;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商事登记资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5)收款账户确认书:提供用于接收执行款的银行账号、户名以及开户行信息。
(6)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等情况。
(7)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掌握的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动产、不动产信息、股权、股票、基金份额、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
(8)委托代理手续:若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需另行提供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