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环球研究 / 环球评论 / 新闻详情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创新与示范价值
2025年02月28日张燕

*本文首发于四川省律师协会公众号

 

2025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由省政府统筹部署、省司法厅牵头组织专班完成修订,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主线,创新构建了涵盖决策启动、论证、审查、执行和后评估的全链条程序体系,既体现了省政府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又融合了司法行政系统在合法性审查、风险防控等领域的专业智慧。这是四川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这一《规定》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制度创新:以系统思维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四川样本”

 

《规定》的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标杆性实践。其创新性体现为三大方面:

 

(一)政治引领与法治原则的深度融合

 

将“党组前置审议”写入法定程序,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建立决策事项“政治属性评估”机制,对涉及国家战略、民生底线的决策增设专项政治合规性审查。

 

(二)清单革命与流程智治的协同提升

 

通过建立“年度+动态”决策目录清单制度,《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为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六大类事项,并设置财政支出阈值、社会影响范围等量化标准,有效破解了决策边界模糊的难题。同时,推进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决策流程全节点留痕,既保障了程序刚性,又提升了行政效率。

 

(三)制度集成与地方特色的有机统一

 

全国首创“六维程序闭环”:在传统五大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基础上,首次将公平竞争审查升格为独立程序维度,形成覆盖“决策启动-论证-决定”全流程的标准化体系。这一创新严格对标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并通过双重审查机制(承办单位初审+市场监管部门终审)和否决权刚性化(高风险决策直接终止),实现审查程序与决策流程的深度绑定。

 

容错纠错机制法治化:明确依法决策但未达预期目标的探索性改革可免责,配套“决策终身责任编号”制度,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制度托底。

 

二、程序优化:构建全流程法治监管体系的“法治闭环”

 

《规定》构建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决策后评估与调整等法定程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治闭环”。这一闭环机制的设计,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一)公众参与:从程序合规到实质赋权

 

《规定》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网络征求意见等多元化渠道广泛征集民意,并对意见采纳情况实行“双公开”——既公开意见内容,也公开采纳理由。这一机制使公众意见真正成为决策的“硬约束”,不仅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度,更让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充分反映社会需求,有效避免了决策与民意脱节的困局。

 

(二)专家论证: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规定》要求邀请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参与论证,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需邀请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参与论证,其结论作为决策依据,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种借助专业力量的做法,能够有效避免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三)风险评估:从事后处置到前端防控

 

《规定》明确了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风险等多方面的评估要求,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这种风险前置的评估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决策的风险,保障公共利益。

 

(四)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规定》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明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法定程序的纳入,能够有效防止行政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确保决策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当限制。

 

(五)合法性审查:多维联动筑牢法治防线

 

合法性审查则是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合规的关键。《规定》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这种严格的审查机制,为决策的合法性筑牢了防线。

 

(六)集体讨论决定:民主决策的最终体现

 

《规定》明确决策方案须经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专题会议或者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并“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这种集体决策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一言堂”,通过程序刚性约束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七)决策后评估与调整:从静态管理到动态优化

 

《规定》实行“1+N”评估机制,明确实施满1年后需进行执行效果评估,必要时调整或停止执行。这种采用决策“生命周期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决策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决策始终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实现决策了决策闭环管理的动态优化。

 

三、深化落实的路径建议

 

为推进《规定》从“纸面”走向“地面”,建议行政机关从以下方面重点完善制度与执行机制,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一)完善决策目录动态管理机制

 

1. 建立“年度+动态”目录清单制度

 

年度目录编制: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开年度重大决策目录,明确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时间节点,避免“突击决策”或“隐性决策”。 

 

动态调整规则:制定目录调整的量化标准(如新增事项需满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财政支出超一定金额”等条件),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开发数字化管理平台

 

建议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决策目录管理模块,实现目录申报、调整、备案全流程线上化,确保程序留痕可追溯。

 

(二)规范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执行

 

1. 严格专家选任与利益回避

 

专家库分类管理:对省级专家库按经济、生态、社会等领域分类,明确专家资质要求(如行业从业年限、学术成果等),入库前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 

 

随机抽选+定向委托结合:一般事项随机抽选3-5名专家,专业性极强事项可定向委托权威机构,杜绝“关系户”参与。 

 

2. 强化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要求风险评估报告必须包含“风险等级”“防控预案”“决策建议”三部分内容,对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事项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复核,确保结论客观性。

 

(三)优化公众参与程序的实效性

 

1. 分层分类参与机制

 

常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草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设置在线提交意见功能。 

 

争议性事项:召开听证会时,参与者中利益相关方代表比例不低于50%,且需提前10日公开听证代表遴选规则。 

 

2. 建立“意见采纳-反馈”闭环

 

对公众意见按“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分类说明理由,并通过原征集渠道统一反馈。 

 

对未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探索设置异议复核程序,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二次论证。

 

(四)构建合法性审查协同体系

 

1. 前端介入审查 

 

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即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程序合规自查表》,列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环节完成情况,避免程序倒签。

 

2. 审查标准统一化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指引》,细化不同领域审查要点(如招商引资类决策需重点审查税收优惠合规性、生态类决策需审查“三线一单”符合性)。 

 

3. 建立疑难问题会商机制

 

对涉及多部门职责或法律适用争议的决策,司法行政部门可联合法院、检察院、协会、高校法学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五)健全责任追溯与容错机制

 

1. 决策全过程记录

 

采用“一案一档”模式,对决策动议、草案、论证记录、审查意见等材料全程归档,规定较长保存期限,为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2. 明确免责情形

 

对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决策执行偏差,或已履行法定程序但因客观认知局限造成的偏差,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免责条款,激励担当作为。 

 

(六)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1. 常态化培训考核

 

每年组织市、县两级决策承办人员参与“重大决策程序合规”专题轮训,培训后需通过线上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指标。

 

2. 编制典型案例库

 

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正反面典型案例(如某市违规调整土地规划被追责案、某县听证程序瑕疵导致决策撤销案),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实务操作能力。

 

四、结语

 

《规定》的发布不仅是程序规则的优化,更是法治政府建设从形式迈向实质的关键一步。展望未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民主性将实现深度融合。在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不仅是政府合规的智囊,也是法治建设的深度参与者。只有深刻洞察新规的核心要义,才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精准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