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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94-100:执行异议
2025年03月06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94. 哪些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系执行行为异议的诉权行使主体。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常见的利害关系人有:(1)轮候查封债权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的债权实现。(2)竞拍人:认为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公平竞价(已经缴纳保证金)。(3)优先权人:认为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优先购买权。(4)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协助执行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5. 当事人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结合实务经验,当事人应基于其他执行程序性法律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执行行为违法之后,行使异议权利。通常可对以下事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程序性事项:不予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恢复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等程序性事项。

 

(2)执行顺序/期间:优先执行其他对象、执行公告期间等。

 

(3)执行数额:执行标的计算方式、互负债务抵消等。

 

(4)执行行为:执行行为违法(如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

 

96.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哪些行为不服,不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

 

对执行程序中部分情况已明确了其他救济途径,不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常见的情形如下:

 

(1)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

 

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分配:参与分配程序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3)执行制裁措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

 

(4)纪检监督类:工作作风、法院内部管理行为。

 

97. 执行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不做处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设立了执行内部监督程序,对执行异议消极审查行为进行监督。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异议人以下级法院消极审查行为为由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指令下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查;确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异议人,其所提异议不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98. 案外人是否可就主张权利的标的提起确权诉讼?

 

该确权之诉系实质意义上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相关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知当事人按照案外人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6.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9. 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行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现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99. 被执行人是案外人异议的被告吗?

 

区分被执行人是否反对案外人异议:若反对,被执行人为被告;若不反对,则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第三人。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存在不同观点。北京高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广东高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视为其未提反对意见,将其列为第三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100.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是否可以提出确权、给付诉请?

 

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案外人亦可以提出确权、给付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零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