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与知识产权系列
伴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ChatGPT、DeepSeek开源大模型等)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依托于大模型的相关应用——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服务[1]也正经历着如火如荼的发展,如文生图产品Midjourney、文生视频产品Sora、百度文心一言、腾讯元宝、字节跳动豆包、Kimi智能助手、科大讯飞Spark desk等。相关模型及应用的发展和演进在全面且深入得影响着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需要探讨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系列文章聚焦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及相关应用(以下简称“生成式AI”)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和问题的梳理研究,涵盖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等领域,共分为五篇,分别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可版权性和著作权权属问题、生成式AI输入环节的训练语料著作权侵权风险问题(能否适用合理使用抗辩等)、生成式AI输出环节的输出内容著作权侵权风险问题(包括作为平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侵权的认定)、AI大模型本身所涉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及相关商标侵权问题、生成式AI相关其他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为相关主体提出的总结及建议。
生成式AI与知识产权系列 | (一)AIGC可版权性和著作权权属问题
一、AIGC可版权性问题
(一)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基本达成共识,即AIGC具有可版权性,前提是AI实际上是作为了自然人创作者的创作工具
继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裁判了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以来,江苏常熟法院、长沙中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秦皇岛山海关法院、黑龙江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苏州中院等多地法院陆续在其审理的AI生成图片或生成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肯定了AIGC的可版权性。举例如下:
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2]中,该院认为:“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又如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明蝴蝶椅子图片”案[3]中,一审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前述法院在其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均认可了权利人主张的AIGC构成作品,暗含的前提即认可AIGC具有可版权性。该等案件中,法院实际上将AI作为了新一轮技术变革中的创作工具,因此如果使用该等创作工具创作的内容能体现出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应的内容应被认定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进一步的,AIGC可版权性的前提是AIGC属于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核心为自然人创作者对提示词、参数等的设置、修改和调整等。其中智力成果体现为自然人创作者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动作;独创性体现为自然人创作者在整个生成过程中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仅初步输入提示词一般难以认定独创性、需体现自然人创作者对创作过程和结果的选择和控制,在对第一次输出内容进行二次或后续多次修改调整往往为体现创作者个性选择和控制的重要考量因素。
1. 认可权利人主张图片构成作品的案例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4]中,权利人(原告)主张其通过Stable Diffusion软件所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的独创性体现在三个方面——模型的选择、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的输入、相关生成参数。法院认定该权利图片构成作品(美术作品)的核心在于该图片的创作过程体现了权利人的智力投入、属于智力成果,且该图片具有独创性。权利人的智力投入具体表现为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独创性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且权利人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权利图片,该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权利人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在论述权利图片具有独创性时特意强调,权利人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反映出利用涉案模型进行创作时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从而生成不同内容,因此权利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5]
又如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中,该院认为权利图片虽然为AI生成,但是其在参数调整、风格设计关键词选择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创作者的智力投入通过个性化表达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
再如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7]中,该院认为,权利人通过精细的语言指令调整画面光影、色彩层次,并对AI原始输出进行二次筛选与修改,已形成区别于机器随机产出的个性化成果,其作品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2. 不认可权利人主张图片构成作品的案例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明蝴蝶椅子图片”案[8]中,权利人(原告)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软件所生成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构成作品,但其无法提供该三张图片的创作过程流程图,其在庭审中提供了后续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过程,包括:输入提示词生成初稿;筛选和添加提示词进行优化;通过瘦脸功能调整椅子腿部和翅膀花纹,并在软件素材库里选择符合要求的贴纸作为垫图、通过垫图功能再次优化;最终筛选。其明确再现创作过程中第一步使用的提示词与在小红书账号上发布的本案主张的三张蝴蝶椅子时公开的提示词基本一致,但内容更加具体丰富,由于AI生成的内容本身是不确定的,所以无法再现与所主张三张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一审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可如果该案原告主张的三张蝴蝶椅子图片体现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应将该等图片作为作品保护,但该院审核后认为原告主张的该三张图片并非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主要由Midjourney自动生成,理由为:因使用者难以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能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因此使用者在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首次输入提示词生成的图形尚不能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进而,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但该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创作记录。[9]
(三)域外有实践否认单纯AI生成内容或人类对表达元素不具有足够控制的作品的可版权性
1. 美国版权局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明确:不排除AI成为创作过程的一部分,关键在于人类作者在何种程度上创造性控制了作品的表达、并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形成了传统创作要素,纯AI生成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10],该指南中提及2018年该局驳回了申请人描述为“由机器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动生成的作品”的视觉作品版权登记申请,理由是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行政上诉程序之后,该局的审查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确认该作品因缺乏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贡献而无法予以登记注册。2023年2月该局认为由人类创作文本与Midjourney AI生成图像组合的图文小说可作为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但AI单独生成的图像本身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该指南第二部分“人类作者要求”中提及,该局的登记指南长期以来都要求作品必须源自人类作者的创作。该局明确符合作者资格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创作的,该局不会登记由机器或机械过程随机或自动生成的、没有人类作者任何创造性投入或干预的“作品”。
该指南第三部分“版权局对人类作者申请的要求”明确,同时包含人类创作和不受版权保护材料(包括由技术或借助技术产生的材料)的作品是否可以进行版权登记需要进行个案审查,即如作品中包含AI生成内容,该局将审查AI的贡献属于“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独创性思维构想并通过有形形式表达”的结果。
该局并不排除技术工具成为创作过程的一部分,关键在于人类作者在何种程度上创造性控制了作品的表达、并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形成了传统创作要素。即,如果一件作品的传统创作要素是机器自动生成的、缺乏人类创作,则该局不会对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例如,当AI技术仅接收人类输入的指令性提示(prompt)后生成复杂的文字、视觉或音乐作品时,其传统创作要素由技术自主决定并执行,而非人类所为。基于该局对现有生成式AI技术的认知,用户对这些技术如何理解指令性提示、如何生成内容无法行使最终的创造性控制。如果人类以足够创造性的方式选择或安排 AI 生成的材料,及修改 AI 最初生成的材料以符合版权保护标准,使得 AI 生成的作品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则可以支持该等作品的版权保护主张。
2. 美国版权局2025年1月29日发布的《版权和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版权性》 报告再次明确:单纯AI生成内容或人类对表达元素不具有足够控制的作品不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版权局于2025年1月29日发布了《版权和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11],该报告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结论和建议:
(1)当AI工具仅作为辅助人类创作的技术手段而非替代人类创造性活动时,其使用不影响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2)版权保护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中的独创表达,即使作品中还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
(3)版权不延及于单纯AI生成的材料,或者人类对表达元素控制不足的材料。
(4)基于目前普遍可用的技术的运作机制,提示语本身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控制。
(5)人类作者对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可被感知的原创作品,及其对输出内容中材料的独创性选择、协调或编排,或对输出内容进行的独创性修改,均享有版权。
3. 日本同样认为笼统的提示词难以使得AIGC具有可版权性。
日本文化厅于2024年3月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不能过于笼统,只有用户能够通过足够具体明确的提示词引导出可被视为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才更有可能使相应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12]
(四)域外也有国家和/或地区认可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不要求人类作者创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24年2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导航》报告中提及:“一些国家(如印度、爱尔兰、新西兰、南非和英国)为‘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无需人类作者。乌克兰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非原创物体’的相关权利。”[13]
(五)小结及建议
无论我国还是域外主流法域均认可AIGC的可版权性,但前提是自然人创作者对AIGC作出了实质贡献或对相应表达具有控制能力,完全或主要由AI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因此,为了证明对AIGC享有著作权,建议创作者保留使用AI创作的过程记录,以证明其在整个AIGC生成过程中通过对提示词、参数等的设置和反复调整(包括对初步生成内容的进一步修改和调整)对生成内容进行了创造、把控或控制。
二、AIGC著作权权属问题
(一)自然人而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主体
无论是我国还是域外主流法域,均坚持人类才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观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14]中,该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又如前所述,美国版权局在版权审查登记过程中也否认了缺乏人类作者身份的“作品”的可版权性。
(二)AIGC著作权权属主要取决于相应的AI产品/服务用户协议的约定
1. 尽管措辞存在不同,但主流/常见生成式AI产品/服务主流的约定是用户享有生成内容(即输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权利,当然也会有产品/服务约定用户就输出内容授予服务提供者使用权或作出一定的限制。举例而言:
(1)ChatGPT的使用条款明确约定其向用户转让用户使用ChatGPT的输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用户不希望其生成内容被用来训练模型可以按照指引选择退出。
OpenAI《使用条款》(包括使用ChatGPT、DALL-E 和 OpenAI 面向个人的服务,更新日期:20241211)关于“内容的所有权”约定:“在您(本文注:指用户)和 OpenAI 之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您(a)保留对输入的所有权,(b)拥有输出。我们特此向您转让我们对输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有)。”
关于“输出”约定:“如果您不希望我们使用您的内容来训练我们的模型,您可以按照本帮助中心文章中的说明选择退出。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服务更好地满足您特定使用情况的能力。”[15]
(2)Midjourney的服务条款明确约定用户对使用Midjourney的输出享有最大限度的所有权。
Midjourney《服务条款》(生效日期:20250417)第4条约定:“根据适用法律,您(本文注:指用户)对自己通过服务(本文注:指Midjourney服务)创作的所有资产拥有最大限度的所有权。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您的所有权受限于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您所在企业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或您是该企业员工),则必须订阅‘专业版’或‘至尊版’套餐方可拥有资产所有权;若您优化他人图像,该图像所有权仍归原始创作者所有。”[16]
(3)DeepSeek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对使用DeepSeek的输出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深度求索《DeepSeek用户协议》(生效日期:20250529)第4.2条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我们的条款的条件下,您对本服务的输入(本文注:指用户输入的信息)与输出(本文注:指DeepSeek通过计算推理输出的相应内容,包括文字、表格和代码等)享有以下权利:(1)您保留在提交的输入中拥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有);(2)我们将本服务输出的内容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有)归属于您。(3)您可将本服务的输入与输出应用于广泛的使用场景中,包括个人使用、学术研究、衍生产品开发、训练其他模型(如模型蒸馏)等。”[17]
(4)元宝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享有使用元宝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同时明确只有在用户开启“体验优化计划”的情况下才需就其输出内容授予腾讯公司使用许可。
《腾讯元宝用户服务协议》(更新日期:20250323)第5.3条约定:“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权利归您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您使用本服务不会对前述内容及本服务生成的内容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请您在使用前述内容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18]
关于用户就输出内容授予腾讯元宝的权利,腾讯元宝曾因在其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需要授予腾讯公司一项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再许可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而陷入争议[19],目前其最新版本已经修订为在用户加入“体验优化计划”的情况下才授予腾讯公司全球范围内免费、非排他的许可使用权。上述服务协议第5.4条约定:“针对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除非您开启‘体验优化计划’,否则我们不会将前述内容用于模型优化。如您主动加入我们的体验优化计划,帮助改进和优化本服务,您同意授予腾讯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一项免费的、非排他的许可使用权,以使我们对前述内容进行处理。” [20]
(5)豆包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服务主体不主张输出的所有权(输出本身包含的服务主体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除外),输出的权利归属用户,但明确约定用户需要就上传、发布的内容授予服务主体一项免费的、全球范围内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及再许可的使用权。
字节跳动旗下豆包《用户协议》(生效日期:20250305)第8.1条约定:“在你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期间,你可以向本软件及相关服务提交文本、音频或其他内容或信息(合称‘输入’),并接收响应你的输入而生成的内容(称‘输出’)。在你和公司之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你提供的输入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你或者依法享有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公司不主张输出内容的所有权。如果输入和/或输出本身包含了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则前述输入和/或输出的相应权利仍由公司享有,不因包含在输出当中而改变其权属。”
第8.2条约定:“你理解并同意,你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过程中上传、发布的全部内容归属于你,均不因为上传、发布行为对自己的内容所拥有的权利发生任何改变。同时,为了提升你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用户体验、使你的内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和推广,你授予公司和/或关联方一项免费的、全球范围内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及再许可的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你的内容,例如用于模型服务优化、品牌推广与宣传。”[21]
(6)Kimi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用户对使用Kimi的输出享有知识产权,同时也约定了用户授予月之暗面公司将输出用于模型服务优化的免费使用权。
月之暗面《Kimi用户服务协议》(更新日期:20250428)第五条第2款约定:“在未侵害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并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对您输入和输出内容的知识产权、其他权利和对内容负责的义务。由于技术限制,我们无法保证其他用户的内容与您的内容完全不一致,不排除会出现输出内容雷同的情况,鉴于此,您对输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当然及于其他用户的内容。”
第3款约定:“为了提升您使用本服务的体验,您授予我们一项免费的使用权,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您输入输出之内容及反馈用于模型服务优化。”[22]
(7)Spark desk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享有使用Spark desk输出的全部权利。
科大讯飞《SparkDesk用户协议》(更新日期:20250314)第4.2条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本文注:指用户)输入SparkDesk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输入内容)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内容(输出内容)的全部权利均仅归您或原权利人所有,输入内容均不会因上传、发布等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转移。”[23]
2. 也有生成式AI产品/服务约定用户使用产品的输出的全部权利归属产品/服务提供者而非用户。举例而言:
文心一言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百度公司对文心一言开发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输出享有全部权利,用户在行使该等权利前需获得百度公司的书面许可。
百度《文心一言用户协议》(更新时间:20250315)第5.1条约定:“百度为本服务的开发、运营主体,并对本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信息、输出等享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权利的除外。”
第4.1条约定:“基于您对本服务的使用,百度许可您一项个人的、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和非商业的使用本服务进行内容输入并获得内容输出的权利。本协议未明示授权的其他一切权利仍由百度保留,您在行使该些权利前须另行获得百度的书面许可,同时百度如未行使前述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如果您对外发布或传播本服务生成的输出,您应当:(1)主动核查输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2)以显著方式标明该输出内容系由人工智能生成,以向公众提示内容合成的情况;(3)避免发布和传播任何违反本协议使用规范的输出内容。”[24]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关注案件所涉的生成式AI产品/服务用户协议或服务条款关于用户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等权利归属的约定
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伴心”案[25]中,该院审查了涉案的Midjourney的服务条款,从而在认定该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图片构成美术作品的基础上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
又如在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26]中,该院即结合该案涉及的Midjourney用户协议和该案原告实际创作过程综合认定原告为其主张的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发布的《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九条指出:“妥善审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纠纷,准确界定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准确把握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用户的人机交互技术原理,妥善保护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审查相应证据,着重考虑人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创作贡献,审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作品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约定、各参与主体的实质性贡献、智力投入等因素,依法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或权益归属。探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新主体的产权激励机制,助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内容产业高地。”
(四)小结及建议
如前所述,AIGC著作权权属主要取决于相应的AI产品/服务用户协议的约定,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建议在使用前关注相应产品的用户协议或服务条款,关注其是否就生成内容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是否需要就生成内容授予服务提供者什么范围或程度的许可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对预期生成内容的使用等需求选择最适合、最有利于自身的产品/服务,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24年2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导航》报告中对于“什么是Generative AI”明确:“GenAI工具能够根据用户的指令生成新的内容,比如对希望输出内容做简短的书面描述,可以生成文本、计算机代码、图像、音频、声音和视频。” 参见: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WIPO2024%E5%B9%B42%E6%9C%88%E5%8F%91%E5%B8%83%E7%9A%84%E3%80%8A%E7%94%9F%E6%88%90%E5%BC%8F%E4%BA%BA%E5%B7%A5%E6%99%BA%E8%83%BD%EF%BC%9A%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5%AF%BC%E8%88%AA%E3%80%8B%E6%8A%A5%E5%91%8A.pdf&filename=de6d12aad523475bbf027b93b5d239a3.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已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2]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3] 参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原告(上诉人)二审未交纳上诉费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该案为AI文生图被认定不构成作品第一案。
[4]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5]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具体论述为:“根据公开资料和调研显示,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攀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 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告知Stable Diffusion 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
[6] 参见:https://qhdz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7449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7]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39Rl06g-nEZENe9rgEqjS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8] 参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原告(上诉人)二审未交纳上诉费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二审:(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该案为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
[9]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具体论述为:“对于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使用者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这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从原告2024年8月5日类似文生图演示录屏内容看,即使首次输入的提示词相较2023年8月15日小红书原贴分享内容更为具体丰富,但初稿图片(图7)仍与案涉蝴蝶椅子图片在表达上相去甚远,由于文生图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难以仅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能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因此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希望创作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图片,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了相应的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但丰未能提供前述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形下,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面且,原告自认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已经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因此,在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记录,仅提供类似图片演示流程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其在使用Midjourney软件、醒图APP生成涉案蝴蝶系列椅子图片的过程中作出了体现其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
[10] 参见:《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16/pdf/2023-05321.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1] 参见:《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2: Copyrightability》,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2] 参见:熊琦、 陈子懿:《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规制的全球立场形成机理》,https://mp.weixin.qq.com/s/MzZoICmpS5_BfZVSK_RoT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参见:朱开鑫:《AI版权全球治理观察》,https://mp.weixin.qq.com/s/IxIlW7QS4AWjktqXOLi-m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3] 参见: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WIPO2024%E5%B9%B42%E6%9C%88%E5%8F%91%E5%B8%83%E7%9A%84%E3%80%8A%E7%94%9F%E6%88%90%E5%BC%8F%E4%BA%BA%E5%B7%A5%E6%99%BA%E8%83%BD%EF%BC%9A%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5%AF%BC%E8%88%AA%E3%80%8B%E6%8A%A5%E5%91%8A.pdf&filename=de6d12aad523475bbf027b93b5d239a3.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4]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15] 参见:https://openai.com/zh-Hans-CN/policies/terms-of-use/,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6] 参见:https://docs.midjourney.com/hc/en-us/articles/32083055291277-Terms-of-Service,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7] 参见:https://cdn.deepseek.com/policies/zh-CN/deepseek-terms-of-us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8] 参见:https://rule.tencent.com/rule/202403110001,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19]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SFJhXLu2URLC6V5QmoZTY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0] 参见:https://rule.tencent.com/rule/202403110001,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1] 参见:https://www.doubao.com/legal/terms,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2] 参见:https://www.kimi.com/user/agreement/modelUse?version=v2,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3] 参见:https://www.xfyun.cn/doc/spark/ExperienceRule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4] 参见:https://yiyan.baidu.com/infoUser,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30日。
[25] 参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二案。
[26]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