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信任是其行使体育管理权的基石。2025年5月27日,国际乒乓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Table Tennis Federation,简称ITTF)年度代表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落下帷幕,却因五张“迟到”的线上选票引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选举风波,为ITTF行使其体育管理权蒙上了非正当性的阴影。现任ITTF主席以104:102的微弱优势惊险连任,而卡塔尔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则直指选举程序存在严重瑕疵、透明度缺失,甚至暗示存在人为操控,并表明将向ITTF Tribunal等机构寻求法律救济。2025年9月2日,ITTF Tribunal发布最新决定,驳回了卡塔尔候选人及卡塔尔乒乓球协会(Qatar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简称QTTA)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本届ITTF主席选举结果。本次选举风波不仅暴露出国际体育组织在选举规则设计与执行中的深层矛盾,更将体育治理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切入,梳理本次选举风波涉及的程序瑕疵、救济路径与仲裁方案等问题,为理解国际体育组织的治理逻辑与法律边界提供专业参照。
一、争议背景
(一)选举当日
2025年5月27日,ITTF年度代表大会在卡塔尔如期召开。本届大会的一项核心议题便是选举新一届ITTF主席,候选人包括卡塔尔籍候选人以及担任ITTF时任主席的瑞典籍候选人。
如下图所示,作为ITTF治理的基础单元,227个ITTF会员协会各享一票表决权。大会伊始,主持人通报,由于行程因素,共有16个协会无法现场出席,计划通过LUMI电子系统进行线上投票;后又因一协会迟到,将线上授权票增至17张。最终开票时,线上投票数却定格为21票。
从投票结果来看,现场纸质投票中,瑞典候选人获87票、卡塔尔候选人获98票;线上电子计票中,瑞典候选人获17票、卡塔尔候选人获4票。最终,瑞典候选人以104:102的总票数击败对手,成功连任。
结果公布后,会场爆发混乱,与会代表就投票透明度问题提出强烈抗议,指出投票点名时线上投票人数为16人,而最终公布的线上票数却为21票,质疑迟到协会无权投票。卡塔尔候选人则对于新增五张线上选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公开其来源依据。
大会负责人解释,《ITTF Statute》并未规定协会成员会因迟到而失去投票资格,该五票来自迟到后延迟确认的代表协会。但这一解释未能平息争议,质疑声浪持续升级,现场秩序一度失控。ITTF高层随即暂停本届大会。
(二)后续动态
2025年5月29日,QTTA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官方点名记录,现场出席人数为185人、线上出席人数为16人,最终21张电子选票中超出的5票未经事前核实,不应计入结果。QTTA要求ITTF公开在线登录日志、会议视频与LUMI系统数据,并表示愿接受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在内的独立调查。[1]
同日,ITTF发布官方声明,重申选举过程严格遵循《ITTF Statute》进行,线上与现场混合投票机制合法有效,且全程由LUMI系统与指定监票员共同监督。ITTF坚称,瑞典候选人的连任结果程序完备、基础稳固,并强烈谴责任何未经证实的违规指控。[2]
2025年6月19日,卡塔尔候选人正式发表声明,强调在本次选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透明与民主原则的行为”,包括违背大会原定仅限纸质投票的安排、计入未完成官方点名程序的投票等;同时透露目前他已根据《ITTF Statute》关于选举的相关程序规则向ITTF提名委员会提出投诉,并将进一步向ITTF Tribunal和CAS就选举结果寻求法律救济。
2025年9月2日,ITTF Tribunal发布决定,驳回了QTTA及卡塔尔候选人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2025年5月27日ITTF主席选举结果,确认瑞典候选人正式当选。[3]依据《ITTF Statute》第8.37.4条,除非CAS嗣后作出相反裁定,否则ITTF Tribunal关于选举结果的决定将持续完整有效。
二、选举程序违规争议
(一)选举规程基本要求
鉴于体育联合会领导人的确定直接关联到体育联合会的发展方向、资源分配、规则制定及全球影响力,其选举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组织公信力与行业生态。为保障选举程序的民主平等、透明公开与中立公正,各体育联合会都应在协会章程中从机构设置、主体资格、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完善的规定。
关于ITTF主席选举程序的基本规范主要被规定在《ITTF Statute》 Chapter 1 Constitution。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每一出席且未欠费的协会均有一票投票权(《ITTF Statute》 Chapter 1.48.1)
2. 除选举外的其他投票方式,可由大会主席决定采用举手、电子、线上、点名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ITTF Statute》 Chapter 1.48.4)
3. 投票应由不同洲际协会推举的监督员组成小组监督,选举也适用此机制(《ITTF Statute》 Chapter 1.48.5)
4. 投票方式可为线下或线上形式,由大会主席指示(《ITTF Statute》 Chapter 10.22.2)
(二)潜在程序瑕疵
本次选举在形式上基本满足上述程序要求:LUMI系统负责电子投票,线下投票由监督员监管,“线上+线下”混合投票方式亦不构成违规。然而,本次选举风波的核心争议在于,投票人数是否应以“点名时在场者”为准?是否允许点名后才上线或返场的协会进行投票?就此,ITTF官方回应中称:“根据《ITTF Statute》Chapter 1.48.1,出席年度大会的每个会员协会,无论其是在点名时还是在年度大会的后期,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在线出席,均拥有一票表决权。”
需要指出的是,《ITTF Statute》关于选举程序的规范存在一定疏漏,并未明确“出席”的时间节点,这直接导致对迟到协会投票权的认定产生歧义,而这一程序性空白也必将成为核心法律争点。
三、ITTF选举争议分级解决机制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一般原则,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系国际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在ITTF选举争议中,若相关方对候选人资格、选举程序合规性或最终结果存在异议,应依照《ITTF Statute》所确立的分级争议解决机制依次寻求程序性救济:提交ITTF提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向ITTF Tribunal申请上诉以及向CAS申请仲裁。
(一)初步解决机制:提交ITTF提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ITTF 提名委员会作为选举争议的初始处理机构,承担着维护选举程序正当性的首要责任。其核心职权包括:对候选人资格、会员协会投票权有效性进行前置审查,确保参与主体符合章程规定;监督选举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流程,对投票方式、计票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判断;拥有争议调查权,即收到违规举报后,有权调取会议记录、投票数据等证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方作出说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的认定,可建议暂停选举、重新计票等补救措施。
根据《ITTF Statute》Chapter 10.25.1.1,各国、地区协会成员、候选人、官员等相关方均有义务在24小时内将其发现的与选举相关的违规行为报告给ITTF提名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ITTF提名委员会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对违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ITTF Statute》Chapter 10.25.2.1)
2. 将举报情况通知相关候选人(《ITTF Statute》Chapter 10.25.2.2)
3. 给与候选人一定时间进行答辩(《ITTF Statute》Chapter 10.25.2.3)
4. 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ITTF Statute》Chapter 10.25.4)
(二)上诉解决机制:向ITTF Tribunal申请上诉
在2020年ITTF年度大会上,处理国际乒乓球争议的专门司法机构ITTF Tribunal正式成立,涉及《ITTF Statute》相关纠纷的审理权将从ITTF执行委员会转移至该机构。ITTF Tribunal的受案范围较为广泛,有权审裁《ITTF Statute》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反兴奋剂规则、残疾人乒乓球分级规则之外的任何条款引起的纠纷。
如不服ITTF提名委员会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书面决定后21日内向ITTF Tribunal申请上诉。ITTF Tribunal应根据如下要求行使其上诉管辖权:
1. ITTF Tribunal将对案件进行全面重新审理,不受限于初审事实认定,并拥有与ITTF提名委员会相同的自由裁量权(《ITTF Statute》Chapter 8.15.4.3)
2. ITTF Tribunal应适用《ITTF Statute》作为基本规则,并辅以瑞士法律作为补充(《ITTF Statute》Chapter 8.16)
3. 若认定存在违规,ITTF Tribunal可对当事人施加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职、取消参选资格等制裁(《ITTF Statute》Chapter 8.34)
4. 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书面裁决(《ITTF Statute》Chapter 8.35.5)
(三)终局解决机制:向CAS申请仲裁
国家司法力量对国际体育领域干预甚少,体育联合会对于协会内部拥有极高的自治权。然而,这种自治权利的行使亦存在合法性的边界,不得违反强行法与公共政策;若选举结果存在重大程序瑕疵,CAS作为“世界体育最高法庭”有可能行使其矫正权力推翻这种结果。[4]
若对ITTF Tribunal的裁决仍持异议,在穷尽ITTF的所有内部救济通道后,可依《ITTF Statute》Chapter 8.37向CAS申请仲裁。基于《CAS体育仲裁法典》R57赋予的广泛的审查权与裁量权,CAS有权纠正选举中存在的程序瑕疵,甚至推翻本次选举结果。在CAS 2007/A/1392中,CAS进一步明确,体育组织虽拥有章程解释与决策的初步自主权,但该自主性必须受法律与比例原则的约束;当组织解释行为显著影响会员权利或损害程序公平时,仲裁庭有权依法审查。[5]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选举性纠纷时,CAS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依据《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58,CAS在处理体育联合会的内部争议时,应首先适用该组织章程,其次适用该组织注册地法律。因ITTF注册于瑞士,故《瑞士民法典》等瑞士国内法具有补充适用效力。因此,在《ITTF Statute》未明确对迟到协会的投票权利等问题进行规定时,CAS可适用《瑞士民法典》等瑞士国内法规范对本次选举进行合法性审查。另外,CAS的裁判风格融合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既会援引法律或规则,亦会参考CAS先前审理的相关判例作为裁判依据。
四、针对推翻ITTF主席选举结果的仲裁方案
根据瑞士法及CAS判例,体育协会决议的效力瑕疵包括决议可撤销及决议自始无效,这一划分体现了仲裁机构对程序正义瑕疵及其法律后果所持的不同判断标准。如果QTTA未来向CAS申请仲裁,仲裁方案的确定将对于主体资格、行权期间以及证明标准产生重大影响。
(一)请求撤销主席选举结果
根据《瑞士民法典》第75条,协会成员有权在获悉相关决定后一个月内提起诉讼,撤销其未表示同意且违反法律或章程的协会决定。CAS在2007/A/1392案中明确,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体育协会成员基于程序瑕疵申请撤销体育协会内部决议。[6]此类程序瑕疵通常包括会议通知不当、表决方式不符章程、部分表决未被记录等,但不要求达到影响选举结果的程度。由此,QTTA作为ITTF协会成员,显然具有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其有权对新增线上票数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无须证明其本身是否与选举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关于撤销权的行权期间,虽然《瑞士民法典》第75条设定为一个月,但国际体育联合会章程规定申诉期限各不相同,例如UEFA为10日,而IAAF则为60天。对此,CAS在一系列判例与学理解释中形成共识:只要仲裁程序具备与国家法院相当的法律保障水平,即便期限短于一个月也不违反强行法。不过,若限制期限低于10日且未作正当说明,则可能被认定违反公共秩序。ITTF设定的21日仲裁期限,结合其已接受CAS为最终争端解决机制,在形式上并未明显违反《瑞士民法典》第75条的精神。
若QTTA依据《瑞士民法典》第75条向CAS申请撤销主席选举结果,应当以本届选举活动违反《ITTF Statute》为基础,将核心论点聚焦于形式明确、程序预设性强但未获执行或授权的具体条款。依据《ITTF Statute》Chapter 1.48.1,只有“出席且未欠费”的会员协会享有投票权,而“出席”状态的认定通常需经大会点名程序确认。QTTA可主张,新增5张线上选票所对应协会未在点名中被记录,程序上未完成出席确认,不应被赋予投票资格。在请求撤销决议的路径下,此类主张无需证明瑕疵已导致选举结果实质扭曲,仅需表明协会内部未依章行事,且自身的平等参与权或程序保障受到影响。
(二)请求确认主席选举结果无效
相比决议可撤销,决议自始无效具有更高层级的违法程度,应受到法律的绝对否定。根据瑞士法,当协会决议存在重大实体或程序瑕疵,导致其与公共秩序、强行法或章程根本规则相冲突时,应被认定为自始无效,无需在一个月内提起撤销,也无需成员事先反对该决议。[7]
各国法律通常都不会对公共政策给出具体的立法释明,其内涵与外延有一定的模糊性。有学者认为,与体育联合会领导人选举有关的公共政策主要有禁止歧视、保护言论自由与投票自由以及保障正当程序权利等内容。[8]
就选举型决议而言,构成无效的事由通常包括投票存在贿赂或舞弊、投票人身份造假或未经授权、整体程序严重背离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强行法与公共政策等。例如,在CAS 2005/A/996案中,CAS认定某体育联合会为换取选票,向代表承诺补贴差旅、赠送器材等行为构成贿赂,违反瑞士私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该选举决议自始无效。仲裁庭指出,贿赂行为具有结果决定性影响,属于严重瑕疵。[9]
若QTTA后续向CAS主张确认选举决议自始无效,则应进一步证明新增5张线上选票未经点名程序确认,不具备出席资格,且直接影响了瑞典候选人与卡塔尔候选人之间的最终票数分布,实质性地影响了选举结果,严重破坏了正当程序。此外,若未来调查或公开材料显示存在恶意操纵或人为干预选票(如登录系统造假、幕后控制投票顺序等),则可能引发对整个选举有效性的结构性怀疑。此种情形下,CAS亦可能基于选举制度基础被破坏等理由,宣告本届主席选举结果无效。
五、结语
国际体育组织领导人选举是维系其自身合法性的核心环节。本次选举风波不仅关乎ITTF主席职位的归属,更向国际体育组织的选举程序规范与公信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在选举争议的法律程序推进之际,ITTF提名委员会、ITTF Tribunal及CAS等机构的裁断将成为重塑ITTF选举秩序的关键。我们期待各方能够秉持程序正义原则,妥善化解纷争,为全球乒乓球运动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石。
注释:
[1] 参见Qatar Tribune网站, https://www.qatar-tribune.com/article/178917/sports/ittf-presidential-election-flawed-qtta,2025年9月2日访问。
[2] 参见ITTF官网, https://www.ittf.com/2025/05/29/ittf-statement-on-elections-during-annual-general-meeting-2025/,2025年9月2日访问。
[3] 参见ITTF官网, https://www.ittf.com/2025/09/02/statement-on-ittf-tribunal-decision-regarding-presidential-election-outcome/,2025年9月2日访问。
[4] 参见姜熙:《CAS成为“世界体育最高法庭”何以可能——基于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批判性思考》,载《武汉体育学报》2025年第59卷第5期,第44页。
[5] 参见CAS 2011/A/2425, para. 57.
[6] 参见CAS 2007/A/1392, para. 7.
[7] 参见CAS 2010/A/2188, para. 37.
[8] 参见郭树理:《体育联合会领导人选举纠纷法律问题探讨》,载《体育科学》2016年第36卷第6期,第31页。
[9] 参见CAS 2005/A/996, para.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