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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与投融资系列 | 之四:科技成果跨境转化问题研究(上篇)
2026年02月11日李玲(林子晴、任婷洁、边浩然、曾清瑶对本文亦有贡献)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高科技成果跨境转化已成为推动各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科技成果的跨境转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新型的法律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在科技创新的领域技术需求和转化方式迭代升级,中国市场也拓展到除美国技术外的更多国际的技术市场,特别是在生物科技、高端制造、人工智能领域[1]寻求合作与投资机会。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动国际科技成果的跨境转化,以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根据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从科技领域的外商投资角度来看,外商对华投资重点正逐步转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在华布局正持续向高附加值、创新驱动型环节集中。这一趋势既反映出跨国公司通过对高技术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来提升其发展质量,也凸显出中国在高端制造、科技创新与研发服务等业态所具备的强劲外资集聚能力。[3]

 

本篇文章是“科技成果转化与投融资”系列研究的第四篇。为便于深入讨论,全文将分上、下两篇,主要对科技成果在我国入境与出境转化领域的模式以及以科技成果跨境转化为基础的跨境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1. 常见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模式,包括入境转化和出境转化模式;
     
  2. 常见和主要法律问题探讨和提示:就上述跨境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不论具体转化的模式如何不同,首先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便是科技成果的权属确定的问题,其次便是科技成果的跨境转让和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核心法律要点,再次,涉及境外科技成果在境内转化落地和资本化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上篇立足全球科技一体化与中国高端产业外资集聚的趋势,拟深入分析科技成果入境转化相关的核心概念界定,明晰不同转化模式的本质逻辑、核心特征及适用场景;此外,将详尽讨论在入境转化模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以技术落地为核心的权属确认、跨境交易合规、资本化运作等重点法律问题与合规要点,为境外科技成果境内合规转化提供基础指引。

 

一、科技成果入境转化的常见模式和法律问题

 

(一)科技成果入境转化模式

 

1. 技术转移型模式

 

技术转移通常可分为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授权两种基本形式。技术转让(所有权转移)与技术许可(使用权授权)的核心差异在于权利归属变动:技术转让中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等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由境外主体转移到境内主体,在相应的跨境投资中常见于企业新设投资、企业并购、技术买断等场景;而技术许可仅转移特定范围内的实施权,且需明确许可期限、地域范围、使用领域等限定条件。对于技术跨境转移的两方主体而言,上述方式之间的优劣势并不是新型的法律问题,为此我们在本文章中不作赘述。

 

在我国,就跨境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在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中一并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这类跨国技术交易行为,通常以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为法律表现形式,确立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列举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包含技术进出口内容的合同。

 

在技术许可模式下,科技成果的所有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授权后者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条件实施该项技术,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常见的许可方式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交叉许可等。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许可人能够通过收取许可费持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保持对技术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操作流程相对简便,交易成本较低。技术许可模式尤其适用于技术体系复杂、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市场成熟度较高,且主要面向外部客户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场景。该方式在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为许可人提供了灵活的商业策略选择空间。该模式被应用于多种领域,例如生物医药、高端制造业等。然而,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例如许可边界争议风险、技术迭代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或滥用的风险。

 

对境外技术的入境跨境转移,除单纯的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授权方式允许中国企业直接使用其技术外,实务中通常也伴随在华投资设立企业或代表处以促进实现技术许可,借此推动先进技术向中方的转移。具体案例方面,德国瓦克化学(Wacker)作为全球高纯多晶硅的重要供应商,自1993年在华设立代表处起至2024年,持续在华进行战略投资,累计达到约11.5亿欧元,不仅在江苏建立了多个合资及独资的生产基地,还在上海布局了大中华区总部与技术研发中心;2023年5月,瓦克中国技术团队还自主研发了南京工厂新醋酸乙烯废水处置装置,用以替代工厂原有的废水再聚合处理工艺。[4]同样,2019年6月27日,瑞士欧瑞康(Oerlikon)也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了独资企业,在原有的高品质金属粉末研发与销售的基础上,欧瑞康增材制造中国可以为国内本地市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整体打印解决方案,从粉末材料到打印设计再到批量生产及后处理加工,技术咨询等增值服务。[5]

 

在技术转让模式下,科技成果的所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该项技术的专利所有权或专利申请权等核心权益转移给受让人。与许可模式不同,该模式下科技成果的专利所有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常见的转让方式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以及技术秘密转让等。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转让人能够通过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获得一笔可观的转让对价,快速实现技术变现并转移后续的开发风险和投入;对于受让人而言,其获得了技术的完整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对技术进行再开发、再许可或整合入自身战略布局。技术转让模式尤其适用于科研机构或初创公司等缺乏产业化资源和意愿、希望快速回笼资金以投入新研发,且技术本身相对独立、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场景。该方式能够帮助转让人迅速剥离非核心资产,同时也使受让人能够快速获得关键技术的完整控制权。该模式同样被应用于多种领域,例如高校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或企业为构建完整产业链而收购关键技术等。

 

然而,技术转让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例如,对转让人而言可能存在技术对价支付条款设计不当导致价值被低估的风险、后续利益分享机制缺失的风险;对受让人而言,则面临技术消化吸收失败的责任归属风险、技术存在权利瑕疵的担保风险,以及承担技术后续升级与维护成本等不确定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的技术转移不仅涉及专利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还包括技术适配性测试、本地化改造以及技术培训等多方面内容。技术转移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新市场的竞争力和成本控制。能够有效管理技术转移过程的企业通常建立了高效的技术转移机制,包括组建专业的技术转移团队,与当地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利用数字化工具加速知识共享等。

 

2. 联合研发型模式

 

跨国企业或研究机构与中国团队开展联合研发,是一种以协作创新为核心的技术转化模式。在该模式下,双方基于互补的技术与市场优势,共同投入研发资源,合作完成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研发资源一般包括资金投入(如按股权比例或协议约定分摊研发经费)、设备与场地支持(如跨国企业提供专用实验设备,中国团队提供本地化测试场地)、技术人员配置(如外方派遣核心研发工程师,中方配备熟悉本地市场需求的技术人员)。研发成果一般由双方共享,或在协议中约定优先在接受方所在国进行转化。

 

科技成果的所有方以特定技术成果作为合作条件,通过多样化的协作机制——例如共建实验室、联合项目组或创新实体等——与其他合作方共同推进技术迭代与落地。不同协作机制的适用场景存在差异:共建实验室适用于长期、系统性的技术研发(如新材料领域的基础研究),联合项目组更适合短期、针对性的技术攻关(如特定产品的性能优化项目),创新实体(如合资研发公司)则便于整合产业链资源以实现产业化落地。合作各方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并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归属原则、使用权限及利益分配机制,例如,可约定“基础专利归双方共有,基于基础专利衍生的应用专利归研发主导方所有”,或“专利许可收益按双方研发投入比例分成”,同时明确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与泄密责任,以避免后续争议。

 

该模式尤其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但尚未完全成熟或市场适应性尚未验证的科技成果,通过中外双方的协同开发,以期降低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与市场不确定性,加速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这种协作模式已在多个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例如,全图通与COMmeto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签约,协定在比利时共建联合实验室,在非暴露空间的导航定位以及物流网相关领域进行深度合作[6];通过紧密的研发协作,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形成专利9项和软件著作权3项,体现了联合研发推动技术突破与知识产权共创的有效性。[7]此外,华海基业自2015年起,逐步与德国赛福泵业、OHE机械制造公司联合成立两家研发中心,聚焦大流量柱塞泵与卸载阀等液压关键技术;这一合作不仅实现了核心部件的技术突破,还累计获得发明专利2项和实用新型专利7项,展现出联合研发在解决具体工程技术难题和形成专利成果方面的价值。[8]又如,以西门子与沈阳机床的协同创新为例,双方在2010年3月28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9]合作内容不局限于简单技术引进,而是以技术转让、人才培训和联合研发为三大支柱,深度共建中德智能制造创新中心。[10]

 

3. 投资并购型模式

 

通过境外投资与股权、资产收购方式获取海外先进技术,是企业实现技术跃升和市场拓展的重要路径。该模式通常以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股或全资收购境外的目标公司为基础,直接获取其核心技术、专利团队及研发体系,并借助本地化生产推动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最终服务于本国乃至全球市场。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技术壁垒高、研发周期长且存在较强垄断性的产业领域,是企业快速突破技术封锁、抢占战略制高点的有效手段。例如半导体制造设备、航空发动机零部件、高端医疗设备等领域,这些领域通常需10年以上研发周期,且核心技术被少数国际企业垄断,通过自主研发突破难度大、耗时久。该模式与其他技术转移模式的差异在于:相较于技术许可,投资并购可获得完整技术所有权而非仅使用权;相较于联合研发,投资并购能直接获取成熟技术,无需承担研发失败风险,但前期资金投入更高。这一模式已在多个重要行业中得到成功验证。2023年,戴西软件以全资方式收购了美国ETA公司旗下核心业务PreSys通用有限元前后处理软件与VPG汽车碰撞安全仿真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研发团队及全球市场与客户资源。[11]此外, 2024年诚志股份旗下诚志永华对日本DIC株式会社1183项液晶材料专利的收购也具有战略意义。[12]

 

当然,这种模式也涉及中国法律下的境外投资流程要求,目标国的并购审批、安全审查、技术出口管制等,以及反垄断申报等;此外,如果境外投资和并购潜在涉及美国的标的企业或者标的资产、技术等,还涉及CFIUS投资审查的法律问题。

 

4. 作价投资/技术引进入股型模式

 

作价投资模式(又称技术引进入股)是指一国的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专业评估后折算为特定价值,作为资本投入另一国企业的一种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合作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技术输出方成为被入股企业的股东,共享经营收益、共担市场风险,而入股企业则获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负责开展后续转化与产业化应用。

 

首先需要明确,作价投资(技术入股)模式与上述附带技术转移的合资模式,在技术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对价形式上存在根本性差异。作价投资模式中,技术本身经评估后直接作为资本出资,境外技术方以此换取境内合资公司的股权,其身份为合资公司股东,该过程不涉及境外技术提供方的股东对合资公司支付现金出资,属权益性交易,双方利益实现深度绑定与风险共担。反之,在附带技术转移的合资模式中,合资公司的设立与技术转移是两个独立的交易环节:合资公司成立后,再以关联交易方式向境外股东支付现金(如许可费)以获取技术,境外技术方兼具“股东”与“供应商”双重身份。此种模式下,技术是作为被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而非资本,其现金回报与合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隔离。因此,前者代表了更为紧密的战略整合,而后者则体现了更为清晰的风险隔离与灵活的收益结构。

 

该模式按照目标公司类型划分主要包括两种实施路径:一是以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与合作伙伴共同新设企业(其他合作方通常以现金出资);二是以技术估值参股已存续的企业,成为其新股东。常见操作方式包括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资产作价入股,或通过技术资本化方式组建新的市场主体。企业采取此种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技术成果替代货币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技术提供”与“出资缴纳”在实质内容与发生时序上的对应关系,可将其实现路径归纳为以下二种。第一类为技术转让与出资行为同步实现的路径,系狭义且典型意义上的“技术出资”。第二类为先行签署技术服务或转让合同并完成技术交付,继而通过相应合同款项中的支付债务以债转股形式实现入股的路径。这两类路径都涉及技术转移合同的签署以及对技术的评估,且涉及公司股东出资领域的具体的法律问题。

 

5. 平台推广型模式

 

平台推广型模式是指由政府、园区或专业机构搭建的跨境技术转移公共平台,通过汇聚全球技术供需信息、举办高水平对接活动,系统性地促成海外科技成果在目标国的落地转化。相较于前述“技术引进入股”等单一交易路径,平台推广型表现形式更为多元:既可依托国合基地、海外孵化创新中心等载体,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产业论坛和资本对接;也可通过举办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提前深度接触并筛选全球高科技成果,实现“赛事发现—平台孵化—产业落地”的一站式转化闭环。例如,2023年新加坡国立大学林煊豪团队就凭借“固废无渣精炼技术”与沈阳当地企业开展了深入的产学研合作及产业落地合作对接,就中试设备、添加剂生产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确认,利用城市垃圾焚烧飞灰提取重金属并转化为化工原料,项目投产有望形成千万元级产值。[13]上海InnoMatch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国际化为引擎,已与新加坡IPI、韩国KIC、以色列Trendlines等36国机构互联互通,累计发布技术需求6500余条、征集科技成果4190项,促成跨境技术贸易签约3亿元[14];其新加坡品牌馆一次性上线106项优质成果,助力上海益佳达医疗引进女性尿失禁便携治疗产品并实现产业化[15]。北京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上线首日,便汇聚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以色列等20国近百家技术转移机构,3000余项成果、200余项需求同步挂牌,支持中英双语检索、多币种结算,为企业提供7×24小时全球技术“云超市”[16]。

 

平台推广模式虽旨在高效对接供需,但也存在其特有的法律风险,例如对平台运营方而言,主要面临因疏于对发布信息及参与方资质,知识产权的初步权属归属等进行必要审核而承担的连带责任风险。而对于转化双方来说,取决于是否在平台成交,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成果转化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6. 中介服务型模式

 

相较于平台推广型“多元主体、资源共享”的开放逻辑,中介服务型跨境技术转移呈现“聚焦单一资源、机构主导”的闭合特征。中介机构通常围绕专利交易、技术需求或融资对接等特定场景,侧重“服务深度穿透”(如为单一技术项目提供全流程定制化方案),集中整合并深度控制核心信息,通过专业评估、对象遴选及谈判协调,为供需双方提供定向撮合服务,流程更为精简,决策链条亦相对集中。在中介服务型的实践中,不同机构正沿着各自擅长的“窄而深”路线,把跨境技术转移做得既专又稳。德国史太白中心[17]、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CATTC)[18]、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重庆)[19]是近年来的典型的中介型的跨境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此外,我们也关注到专业的中介服务型机构,从精度和深度来说,能够更有效的将境外的Startup和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到中国的模式。例如,2025年12月16日落地上海浦东的 “中瑞国际概念验证中心” 。该中心作为中瑞共建的国际化创新平台,旨在系统性地引入瑞士成熟的概念验证与成果转化模式,为早期科研成果提供技术验证和商业资源对接[20]。

 

对中介机构而言,核心风险在于其专业意见瑕疵所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未充分披露多边委托中的利益冲突而构成的忠实义务违反。对委托方而言,则需防范中介越权代理的风险、服务合同中核心商业条款模糊引发的争议,以及因中介过失所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二)科技成果入境转化中的常见和重点法律问题

 

1. 境外科技成果境内转化的知识产权确权的法律问题

 

在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法律实践中,境外技术在境内实施前的IP确权与清晰化是首要且基础的法律步骤,其核心工作与法律依据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即要求境外方必须进行权利披露与担保,包括核查境外IP的原始权利人,并查明是否存在共有、质押或在先许可等权利负担。同时,需审查权利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包括确认相关专利是否已获得授权、是否按时缴纳年费以维持有效,以及评估其被宣告无效的潜在风险。这一审查是防范后续法律纠纷与技术价值落空的关键。此外,必须关注权利的地域性与跨境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项技术在境外享有的权利并不自动延及中国境内。因此,该技术必须及时在中国境内单独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否则将无法在中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并行使排他性权利。实务中,我们建议境内技术引进方,可以在转化之前完成知识产权的法律尽调以及开展FTO(Freedom to Operate)审查,特别是对于权属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进行排查。

 

2.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下的法律问题

 

从技术合同角度,就境外科技成果在境内进行转化的,首先需要确认欲转化的境外技术不受其出口国(如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出口管制法规限制,并且依据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口方需确认欲转化技术未被列入商务部《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若属限制进口类,须事先申请许可证。同时确保交易不涉及任何受国际或中国制裁的国家、实体与个人。其次,在引进境外技术前,应在目标市场开展FTO分析,评估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此外,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的明确列举,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的权利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完成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确保程序合规。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第7条规定,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3. 科技成果资本化-跨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法律问题提示

 

我们建议境外企业若想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至公司,应确保该专利在境外所属国已获授权且权属无争议,该情况通过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进行披露。例如,就其权利状态的审查需要审查年费缴纳的情况,由于各个国家规定不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例如欧洲专利自申请日第3年起需缴纳年费,如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是以欧洲申请日计算;PCT途径以PCT国际专利申请日计算;缴纳年费的到期日为申请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美国发明专利需要分3次缴纳,分别是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3.5年内、7-7.5年内、11-11.5年内缴纳。如年费逾期未缴纳,可在宽限期6个月内补交,但需缴纳对应滞纳金)。[21]此外,还包括其他重点问题的调查评估,例如全球范围内同族专利情况、分案申请情况、优先权情况,以及评估是否具有扩展专利布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未违反保密审查相关规定等。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因此,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必须履行的流程,评估后再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双方可协商决定由哪一方委托评估机构来评估。尽管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其涉及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权属形式、经济寿命、市场转化水平、市场预期等诸多因素,即使是经验较为丰富的评估机构也很难达成非常相近的评估结论。虽然知识产权评估的结果很难做到高度精准,但是评估机构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过程中的相关评估程序必须履行到位,否则会出现出资人的知识产权出资被认定为虚假不实的风险。[22]

 

我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确立了评估自愿委托的原则[23],且现行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外商进行非货币出资时使用外国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然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具体行政程序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审验出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通常倾向于要求评估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境内的评估机构出具。另外,即使不同机构评估水平相当、采用的评估方法相同,但由于评估对象所在的国家(地区)不同,不同国家评估准则因受法律框架、市场环境的差异化影响,可能导致境内外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资产给出不同的估值。 因此,在实务中,即使交易双方参考了境外评估意见,也仍需建议委托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境内评估机构或者广受认可的国际评估机构(例如“四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顺利完成工商登记。当然,这仅是倾向性的建议,实践中因各地公司登记部门的实操要求不同,也存在相应工商部门能接受境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供合法有效的中文翻译版本)的实操先例。

 

在接受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下,最好是委托进行过相应备案且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经验的境内评估机构,可参照使用上市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聘请的评估公司,因为具备证券服务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流程的把控会相对严格,如果评估存在瑕疵,上市公司可能会聘请其他评估公司进行复核评估。[24]在确定完知识产权的具体价值后,出资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等。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与其他出资人或目标公司就出资的知识产权细节达成一致,尤其是在以技术成果入股时,务必确认用于出资的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以及其他尽可能详尽的技术细节,否则可能出现重大误解等情况,造成出资不被承认的后果。

 

以上为本文上篇内容,我们将在下篇继续讨论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常见模式和法律问题。

 

注释:

[1] 《科技创新力量崛起 市场动能持续改善 外资聚焦中国市场结构性机遇》,来源:新华网,https://www.xinhuanet.com/20250625/a777fb4af4fe4d74902945a61c399514/c.html

[2] 202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仍达1162.4亿美元,其中高技术产业吸引外资占总额的34.6%。在高技术制造业中,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领域吸引外资分别增长21.1%和93.7%,增速尤为突出。

[3] 《双向投资量稳质升,为全球经济发展赋能》,来源:光明日报。http://views.ce.cn/view/ent/202509/t20250916_2476729.shtml。

[4] 《瓦克化学:在华发展迎来新篇章》,来源:中化新网,http://meihua365.ccin.com.cn/detail/acba523265539b5122bd83444a1f261c

[5] 《聚焦增材,制造未来!欧瑞康增材制造上海技术中心正式成立》,来源:凤凰新闻,https://ishare.ifeng.com/c/s/7nwNVbXnpXq

[6] 《第二届中比科技交流研讨会成功举办| 探寻“后疫情时代”合作机遇》,来源:CBTC中比科技园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IiF38fBP16ixdnglVnnhzA

[7] 《学案例 促改革⑤|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这些经验值得学》来源:创新创业中关村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PjxNp-bp7WUI8HrNpH06_Q

[8]《推进离岸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来源:北京经济开发区,https://kfqgw.beijing.gov.cn/zwgkkfq/ztzl/lqztkfq/cxal/jkq/202304/t20230412_3025698.html。

[9] 《新技术新工艺》,来源:百度学术,baihttps://xueshu.baidu.com/ndscholar/browse/detail?paperid=1p0e0a30sc6200v0ky5n04u05r642567

[10]《技术跨境流动密码_国际技术转移典型案例深度解码》,来源:学术会议云,https://www.allconfs.org/list_info_view_xueshu.asp?id=1A7EB6BB0FF81652E8B9A747392112B3。

[11]《探索智造时代下的国产工业软件:戴西软件的挑战、机遇与突破》,来源:中国日报,https://tech.chinadaily.com.cn/a/202412/12/WS675aa9aaa310b59111da8822.html。

[12]《收购千余项专利,诚志永华为中国液晶产业再添动力》,来源: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n/2025-04-23/detail-ineucinc4632644.d.html。

[13]《27个项目签订意向落地协议!2023中国沈阳海智创新创业大赛圆满收官!》,沈阳发布,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069849。

[14]《“丝路电商”创新案例四 InnoMatch深化跨境技术贸易创新合作》,来源:上海虹桥,https://www.shhqcbd.gov.cn/ywdt/mtjj/668703648702533.html。

[15]同上。

[16]《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 正式上线》,来源:北京日报, https://m.tech.china.com/tech/article/20200819/20200819582709.html。

[17]《重磅!德国史太白技术管理中国总部正式落户北京,启用全新中文名斯泰恩拜斯》,来源:中经总网,https://cctvjingji.com/part-69/11176.html

[18]《百佳技术转移案例丨最佳跨境创新技术产业化平台案例: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来源: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https://www.ciste.org.cn/gjjsmy/gjjsjylm/art/2023/art_6d66bc8290924fbca9b0f44af4837a75.html。

[19]《百佳技术转移案例丨最佳跨境创新技术产业化平台案例: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来源: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https://www.ciste.org.cn/gjjsmy/gjjsjylm/art/2023/art_a6bf780f28b044dd973f88e156e40c9b.html。

[20] 《中瑞国际概念验证中心落地浦东》,来源: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00148

[21]《一些热门国家国际专利年费缴纳小知识》,来源:信创知识产权,https://mp.weixin.qq.com/s/to7-reYXjglJlynz_GkoCg。

[22]《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实操要点与风险全解(下)》,来源:天同诉讼圈,https://mp.weixin.qq.com/s/pqxXr1-kDvpW_3aNocu3Jw。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3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4]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