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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与投融资系列 | 之四:科技成果跨境转化问题研究(下篇)
2026年02月14日李玲(林子晴、任婷洁、边浩然、曾清瑶对本文亦有贡献)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高科技成果跨境转化已成为推动各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科技成果的跨境转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新型的法律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在科技创新的领域技术需求和转化方式迭代升级,中国市场也拓展到除美国技术外的更多国际的技术市场,特别是在生物科技、高端制造、人工智能领域[1]寻求合作与投资机会。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动国际科技成果的跨境转化,以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根据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从科技领域的外商投资角度来看,外商对华投资重点正逐步转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在华布局正持续向高附加值、创新驱动型环节集中。这一趋势既反映出跨国公司通过对高技术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来提升其发展质量,也凸显出中国在高端制造、科技创新与研发服务等业态所具备的强劲外资集聚能力。[3]

 

本篇文章是“科技成果转化与投融资”系列研究的第四篇。为便于深入讨论,全文将分上、下两篇,主要对科技成果在我国入境与出境转化领域的模式以及以科技成果跨境转化为基础的跨境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1. 常见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模式,包括入境转化和出境转化模式;
     
  2. 常见和主要法律问题探讨和提示:就上述跨境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不论具体转化的模式如何不同,首先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便是科技成果的权属确定的问题,其次便是科技成果的跨境转让和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核心法律要点,再次,涉及境外科技成果在境内转化落地和资本化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下篇紧扣中国技术“走出去”与国际合作深化的战略背景,将主要介绍中国特色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模式;此外,将深入剖析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法律制度框架与实践中核心法律与合规要点,为境内科技成果境外合规转化提供参考指引。

 

一、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常见模式和法律问题

 

(一)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常见模式

 

科技成果出境转化的常见模式在整体框架上与入境转化类似,亦可通过技术许可、技术转让、联合研发、投资并购、作价投资等方式实现。中国在推动“走出去”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深度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形成了一些具有鲜明政策导向与时代特色的模式,主要包括:第一,服务国家战略的技术直接出口模式。该模式以高铁、核电、新能源等领域为“国家名片”[4],其技术许可与转让已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等对外合作顶层设计。其目标不仅是商业回报,更是推动中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与服务方案的体系化输出,以实现深度的产业与国际合作绑定。第二,投资与工程协同出海模式。此模式常见于“一带一路”沿线重大投资与工程项目中[5]。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或承建工程时,系统性带动了中国技术、管理流程与行业标准的整体输出,实现了从资本输出到“软实力”溢出的升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模式在实践中涉及技术出口管制、境外IP确权及海外投资审批等具体法律合规问题,因其更侧重于技术落地与跨国经营层面,与本文聚焦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法律主线有所不同,故本文不做赘述。

 

(二)科技成果出境转化常见和重点法律问题提示

 

1. 境内科技成果境外转化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在我国技术跨境合作与转移的实践中,就境内形成的科技成果,准确界定一项专利“是否在中国完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欲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事先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保密审查,旨在防止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的核心技术通过对外申请而流失。其次,发明完成地点是认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尤其是在涉及中外合作研发或跨国团队贡献时的关键连接点,直接影响相关主体间的权益分配。此外,该界定亦关联技术出口管制合规,被认定在中国完成的技术向境外转移,可能须依《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履行相应出口许可或登记程序。因此,专利发明地的认定可能直接影响到专利是否有效。随着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团队合作日益频繁,如何判断发明是否在中国完成成为关键问题。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参考广州万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理某(美国)诊断有限公司“血气生化分析仪”发明专利无效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的判决中明确的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完成地的认定,即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发明人完成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时的所在地等,结合所属领域的技术研发规律,进行综合判断。[6]

 

特别是在跨境合作研发的场景下,知识产权权属的确认除了认定发明地的问题,还存在确定合作发明者贡献大小的问题。“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完成”这一法律标准,在实务中常面临证据链构建与事实状态认定的模糊之处,不同当事人可能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持不同意见,不同的法院可能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不同。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凭研发人员的国籍或劳动合同所在地进行简单判断,而必须深入审视并证明:核心技术构思在何处萌发、关键实验数据在何处产生、以及技术瓶颈在何处被突破。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研发网络中,这一定性过程的证明十分繁琐。例如,初始概念可能在境外提出,但技术方案的最终确定与验证全部在中国团队完成;或者相反,中国团队仅承担了依从总部详细指令的开发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案中阐释的认定规则,其深层法律逻辑在于:将“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的完成过程,作为界定发明人身份及其法律贡献的核心事实。 这一事实是确权链条的起点,它直接决定了原始权利的归属。在跨境合作中,当多个法域的研发人员共同对一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贡献时,权属问题便转化为更复杂的“共同发明人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

 

这一问题同样影响双方合作商业安排,合作各方固然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但此类约定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清晰、无争议的原始权利基础之上。如果无法准确界定各方对“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贡献程度和法律身份,那么再精巧的权属约定也极易在后续的许可、融资或退出环节引发关于“权利瑕疵”的争议。

 

2. 科技成果出境转让和许可中的法律问题

 

就境内科技成果在境外进行转化而言,除需满足常见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要求外,还应特别关注技术管制方面的合规要求,具体如下:

 

在跨境转化过程中,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备案与登记实操要求,以确保合规并充分享受政策支持:

 

(1)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的“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9条规定“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技术出口中如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企业除需办理权利证书的转让变更登记外,还需特别注意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义务。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并不排除技术出口的情况,无论拟出口的技术属于自由出口还是限制出口,在完成商务部门规定的登记或许可审批后,我们建议技术出口企业同时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出口所涉及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向科委部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便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7]

 

(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根据已被工信部公告废止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对软件产品的定义“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根据现行有效《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及相关规定与通知,对于符合前述软件产品的定义的技术出口应在合同生效后在商务部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因软件的特性,软件出口在登记管理角度分为“通过网上传输或其他非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及“通过海关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在登记完成后主管商务部门会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申报环节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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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自由出口技术登记办理流程[8]

 

除前述《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合同登记外,系列备案、审批与认定工作虽未必直接阻碍交易完成(除有物质介质的软件出口需海关审查登记文件外),却直接影响企业合规性、优惠政策享受及后续权益主张。首先需明确技术出口的属性与边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境外投资的四种情形,包括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损害国家间关系、违反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与技术。

 

其次,判断技术出口类型采用负面清单制度,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8条,有对外贸易法第16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9],禁止或者限制进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若属于“禁止进口”范畴则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范畴则实施许可证管理,需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未纳入禁止或限制目录的自由出口技术,仅需按要求完成合同登记即可。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且技术出口的管制属于更具体专业的问题,因此本文在此不做展开阐述,可参考本所涉及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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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限制出口技术许可事项办理流程[10]

 

二、结语

 

从实践来看,中国凭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与巨大的市场潜力,已成为全球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重要枢纽。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差异、各国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仍对跨境转化的效率与安全构成挑战。这要求市场主体在布局时,既要精准匹配转化模式与自身资源禀赋,也要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未来,随着全球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法律环境将更加动态。这意味着,相关主体不应满足于被动合规,而应建立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布局与合规审查嵌入技术开发和商业谈判的全流程。此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也呈现多元化,涉及知识产权结合资产和资本落地的模式,也需要同步关注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综合解决科技成果跨境转化的法律问题。唯有如此,方能在汹涌的全球科技竞争浪潮中,稳健地实现技术价值的最大化流转,将创新潜力切实转化为产业优势与国家实力。

 

注释:

[1] 《科技创新力量崛起 市场动能持续改善 外资聚焦中国市场结构性机遇》,来源:新华网,https://www.xinhuanet.com/20250625/a777fb4af4fe4d74902945a61c399514/c.html

[2] 202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仍达1162.4亿美元,其中高技术产业吸引外资占总额的34.6%。在高技术制造业中,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领域吸引外资分别增长21.1%和93.7%,增速尤为突出。

[3] 《双向投资量稳质升,为全球经济发展赋能》,来源:光明日报。http://views.ce.cn/view/ent/202509/t20250916_2476729.shtml。

[4]《国务院详解中国装备走出去六大板块 专项资金支持》,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s://caijing.chinadaily.com.cn/2015-01/30/content_19446916.htm

[5] 《重点行业领域中国标准“走出去”典型案例分析》,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https://www.cnis.ac.cn/ynbm/gjbzg/kydt/202211/t20221110_54209.html

[6] (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案见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401.html,二审本院认为部分“(二)关于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

[7]《技术出海合规要点 出海之三》,来源:历史财税法律,https://mp.weixin.qq.com/s/RhgAB3h5q6PndxggxnXgfA。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36-39条。

[9] 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22年的修正进行相应更改,因此,此处引用的第十六条于修法后实为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31-35条;《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来源:商务部官网,https://fms.mofcom.gov.cn/cms_files/oldfile/fms/202401/202401091119126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