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至7月,公安部集中发布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三大部门规章,将“金析为证”[1]从实践层面上升至规范层面,资金分析成果转化的证据类型被明确为鉴定意见,成为可以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写入判决书的法定证据类型。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带有“资金分析报告”和“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刑事裁判文书共370件,审理法院涉及全国22个省级行政区29个罪名,370件资金分析报告全部被法院采用。[2]
当“金析”可以“为证”,那么其他类型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是否也可能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事实上,除了资金分析报告外,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证券等司法领域,来自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数据机构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也已经出现在证据清单中。[3]这些报告最初可能只是企业管理决策的内部工具,一旦发生争议,它们可能成为证明合规、证明侵权、证明损失,甚至证明主观意图的重要依据。
在这一背景下,“数析为证”已不仅是理论概念问题,而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挑战——如何将企业大数据分析报告嵌入符合司法审查逻辑的证据化机制?如何在争议发生之前,构建低成本、可持续的数字证据布局?本文将从“金析为证”出发,分析大数据分析报告即“数析”的应用现状以及其进入司法程序所面临的核心挑战,并提出企业在“数析为证”趋势下有效举证与质证的实操建议。
一、大数据分析报告正在走向“证据化”
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新兴技术的产物,随着技术迭代升级其内涵外延也会不断发展变化,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大数据分析报告以“大数据分析结果”“智能分析报告”“资金分析报告”“情况说明”等形式出现在诉讼之中。对于大数据分析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被冠以多种身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书证、情况说明乃至新型证据,司法人员对其证据属性的认知与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导致认证与裁判尺度不一。
伴随着“金析为证”的规范化,以“资金分析报告”作为证据的案件日渐增多,如福建首例“金析为证”实践案例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中,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该案列为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试点案件,严格执行资金分析技术标准和分析规程,对受托资金数据进行全面、细致、专业的处理,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得到检、法机关高度认可,并被写入公诉书、判决书,成为认定犯罪、追赃挽损的有力证据。王某某合同诈骗案[5]中,资金分析人员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将资金分析成果从案件侦查阶段延伸至起诉、审判环节,成功构建了“资金数据+侦查结论”的证据闭环,为检、法部门提供了全新的证据来源。除资金分析成果可以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外,其他类型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也在案件侦查、裁判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6]中,其大数据分析核心在于将海量、杂乱的电子数据,通过关联、建模和可视化,转化为直观、定量的法律事实。
不仅刑事案件中,大数据分析报告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案件中,也不乏运用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情形,如在许某某与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7]中,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提交了流量来源分析,拟证明许某某陈述不符合事实,并且委托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其采用的大数据监测方法进行鉴定,在庭审中,法庭对大数据的逻辑演算过程进行了司法审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杭州某软件服务公司负责本案大数据分析审查的工作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最终法庭采信了该流量来源分析报告。
此外,在行政诉讼领域,大数据分析报告也逐步被应用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通过分析城市交通流量数据来评估交通管制措施的效果,为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提供了量化依据。这些实践案例表明,大数据分析报告正以其独特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分析优势,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具体作用,基本上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认为大数据分析报告仅为“线索工具”,在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属性和证明能力尚未明确时,该类观点将在长时间内作为主流形态存在。在绝大多数民事、刑事案件中,大数据分析主要作为线索生成器(如发现虚假诉讼模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调查辅助工具(如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关键信息),但其结论需依赖或转化为传统法定证据,如电子数据、书证(如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提交法庭。此时,尽管运用了大数据分析技术,但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以及运用方式来看,仍属于传统证据范畴,仅用于提升司法办案效率。
另一类以公安部门主导的“金析为证”改革举措为代表,赋予了资金分析成果法定证据类型的身份,并且已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正在逐步探索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运用至司法活动之中,甚至作为最终定案证据,这一趋势反映了前沿形态,在未来一个阶段可能得到不断加强。
上述多元化的实践探索,共同反映出当前证据分类体系与日新月异的技术产物之间存在深层次结构性差异。但无论这类技术成果被赋予何种名称,均不妨碍它们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并逐渐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的数据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举证、质证和证据审查的核心关注点已经发生了显著转变:从过去侧重于形式上的分类归属,转向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实质可靠性评估。
二、大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的三大挑战
将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定案证据,需要面临至少三重考验,才能完成“相关关系”到“法律事实”,“数据黑洞”到“定案证据”,“失衡对抗”到“有效审查”的蜕变,成为定案证据之一。
(一)“概率模型”: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大数据分析报告是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叠加的产物。大数据并非简单电子数据总量的增加,亦非单一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累积,而是依靠人类无法量化的隐藏式规律来证明案件事实。[8]大数据分析的核心优势在于能够从海量数据中发掘出统计层面的关联性与潜在模式,然而司法裁判的根本任务则在于尽可能还原特定案件中的客观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于算法模型通常依赖于历史数据进行训练和学习,其本质是面向未来的预测性工具,这种特性可能导致系统无意中将历史中存在的偏见或普遍性规律机械地应用于当前待决的个案之中,引发潜在的算法偏见问题。如此一来,便潜藏着一种以“概率性结论”替代“法定证明标准”的系统性风险,可能削弱司法裁判应有的个案正义与事实认定的精确性。
并且除资金分析等个别领域外,绝大多数大数据报告缺乏明确的法定证据种类定位,处于“似是而非”的尴尬境地,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范畴,会面临理论上的根本冲突——基于算法模型生成的概率性、相关性结论,与传统鉴定基于科学原理对特定物证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大数据分析报告面临着如何将“相关关系”转化为“法律事实”的难题。
(二)“数据黑洞”:如何解释为科学结论?
大数据分析需要进行数据汇聚与预处理、算法模型应用、关联分析与呈现等,在进行大数据分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三大数据黑洞”:一是数据层黑洞:如是否为数据全集、抽样是否科学、数据清洗或标注是否引入了人为偏差、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是否合规可溯等;二是算法层黑洞:如模型选择与参数设定的依据,是否为“黑箱”模型,其决策逻辑是否可解释、可复现,是否经过独立验证或同行评议等;三是解释层黑洞:分析人员如何将复杂的输出结果转化为法庭语言,这种转化是否过度简化或曲解了模型本意,存在“技术术语壁垒”带来的二次误导风险等。
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形成过程极为专业且复杂,其专业性与复杂性已远远超出普通人的理解范畴,即便是专业人士也难以对算法作出精准解释,此外,大数据分析的工具原理和算法因可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关权利人不愿在法庭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解释与说明。这也导致了大数据分析报告在法律上的定位存在争议,被称为“数据黑洞”。如果不能合理解释“数据黑洞”,大数据分析报告将难以作为“定案证据”,否则将严重影响被告人的质证权及其他诉讼权利。
(三)“对抗失衡”:如何实现证据有效审查?
在核心算法与训练数据不公开的情况下,质证只能围绕大数据分析报告结论的外围展开,而无法深入结论生成的核心逻辑中,这明显违背了对抗制的基本原则。即便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介入,在面对不公开的“黑箱”时,其效能也会受到限制,专家辅助人的参与更多局限于形式审查,难以触及实质问题,最终影响了司法或决策过程的公正性与科学性。
面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极强的大数据分析报告,若质证过程难以触及问题的核心与实质,法官可能会在无意识中将本属于自己的审查责任转嫁给所谓的“技术权威”。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过分依赖专家意见,而对报告本身的内容缺乏独立深入的判断。这种依赖容易引发对科学证据的盲目遵从,导致审查过程流于形式,进而忽视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实质性考察。最终,难以保障法官独立、全面、审慎地审查,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综上可知,将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司法定案证据,需要解决至少三重系统性考验:一是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原始数据未被篡改或污染;二是分析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需要接受专业质证,以排除算法偏见或技术缺陷导致的误判;三是分析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必须得到充分论证,避免出现逻辑跳跃或因果推断谬误。
最后,尽管上述挑战难以在短期内完全破解,但企业可通过提前布局数字证据体系、有效举证与质证,将大数据分析报告转化为数字时代维护合法权益、提升合规竞争力的关键支撑。
三、如何对大数据分析报告有效举证?
举证之成败,不仅在于庭上一时的交锋,更在于庭前的充分准备。大数据分析报告相较于其他证据类型具有显著特殊性,对数据来源、分析方法与结论关联性均有更高要求,更需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固定、校验与系统化梳理,通过周密的庭前准备筑牢举证基础,确保其能够合法、有效、充分地发挥证据效力。大数据分析报告的举证离不开数据基础,通常使用大数据证据的主体多拥有能够记录数据的平台或系统,故而涉互联网行业的案件更具备使用大数据证据的条件。[9]以最低成本将海量大数据转化为可以直接用于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需要合法采集、规范存储、有效呈现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巩固数据合规底座、构建算法可解释机制、寻求专业机构支持三个维度增强数据合规储备。
(一)第一层:数据合规底座建设
随着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广泛应用,企业应加强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企业应善于运用数字加密技术、区块链存证技术、第三方数据验证服务等手段,确保自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制定详尽的数据管理政策,明确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共享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确保所有数据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因数据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加强员工的数据合规培训,提升全员的数据保护意识,防止因人为疏忽导致的数据泄露或不当使用。对于关键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与审计追踪,确保数据操作的透明性与可追溯性。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内部的数据审查机制,提前梳理和评估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的数据,确保在将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反驳或佐证材料。通过构建全面的数据合规体系,企业不仅能够有效应对潜在的法律挑战,还能在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时,展现出更高的数据可信度与法律合规性,为自身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二)第二层:算法可解释机制
在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主动构建证据链条,以增强自身举证能力。建模阶段即嵌入符合司法审查标准的留痕机制,确保原始数据来源可溯、清洗规则可验、算法逻辑可读。通过清洗、建模与可视化,将分散的用户行为、交易轨迹、日志记录等多源数据转化为具有时空连续性、逻辑自洽性的证据集合;在举证时注重数据颗粒度与证明目的的精准匹配,避免过度依赖宏观趋势而忽视个案特殊性;结合行业通用算法模型与个性化分析逻辑,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通过比对代码相似度、用户使用路径等数据,量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建立动态举证机制,根据庭审质证反馈及时补充数据维度或调整分析参数,例如,当对方专家质疑算法合理性时,可补充提交模型训练日志、参数调优记录等过程性证据,以强化分析结论的司法说服力。
(三)第三层:专家或专业机构加持
通过上述策略,企业不仅能将大数据从辅助性线索升级为核心证据,将复杂的数据结论转化为法官易于理解的直观呈现,提升证据的说服力,还能在质证环节掌握主动权,推动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但囿于目前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类型、证据资格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可根据案件需求,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技术原理,或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以补强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能力。此外,庭审中应由既懂业务又通法律的复合型人员同步解读数据结论与法律要件的对应关系,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让大数据分析报告在法庭上“站得住”,实现举证的目的。
四、如何对大数据分析报告质证?
如前所述,大数据分析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一旦企业涉诉,对方当庭提交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核心指控证据,若企业缺乏事前预案,未对数据来源、分析方法及结论关联性进行过任何预判与核查,可能在庭审中陷入无从质证、仓促应对的被动局面,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鉴于此,作为质证方,需构建从“被动质疑”到“主动建构”的质证原则,并通过阶梯式质证策略,完成从形式层面到实质层面的质证。
(一)第一阶梯:资格与程序性质证
在第一阶梯的质证过程中,除关注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与证据类型外,核心在于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的生成主体与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首先,需确认分析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或专业知识,例如是否持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认证或许可,以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其次,应重点审查分析过程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包括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存储的安全性、处理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结果验证的可靠性等环节。例如,可以要求提供数据来源的详细说明,包括数据采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数据主体授权;同时,进一步核实算法模型的选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了充分的测试和验证,以核查其是否能够准确、稳定地反映案件事实。最后,还应关注分析报告是否完整记录了分析过程的关键步骤和参数设置,以便在后续质证中能够追溯和复现分析结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质疑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形式合法性,为后续的实质性质证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梯:逻辑与一致性质证
在进行资格与程序性质证后,可以从逻辑与一致性角度展开“验证性检验”。首先,实施“反向推理”质询,假设大数据分析报告的结论成立,基于此假设,逆向追溯并检查相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检验结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逻辑漏洞或与现实情况相悖的问题,从而提升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其次,开展“模型稳健性”测试,在模型分析过程中,通过主动调整关键参数或者引入新的变量因素,观察分析结果是否会产生显著变化或波动。这种测试方法有助于评估模型在面对不同条件和数据输入时的表现稳定性,进一步验证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靠性与适应性,确保分析结论不会因为微小的变动而失效。最后,组织“多维度交叉验证”,综合利用来自不同渠道、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大数据分析报告所得出的结论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交叉验证。通过比对、整合多方数据与证据,验证大数据分析报告结论的可信度与说服力,减少因单一数据源或方法局限性所带来的偏差。
(三)第三阶梯:深度技术对抗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入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大数据分析报告所依赖的算法模型开展独立的验证与评估工作,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实际可靠性。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核时,可要求算法提供方公开部分源代码或核心计算逻辑,以便进行深度审查;此外,也可通过“对抗性测试”等方式,由法庭指定或经争议双方共同认可的中立技术团队,采用相同的基础数据但使用不同的模型架构重新进行分析,系统性地比较两次结果之间的差异,从而更全面、客观地评估算法输出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通过以上三个阶梯式环节,质证策略得以构建出一个层次分明、环环相扣的递进式审查体系。即先从基础证据审查入手,逐步深入到证据链的逻辑衔接,最终延展至技术方法的全面验证。此方式既能强化证据审查的严密性与系统性,又可助我们在质证过程中更加从容、高效地应对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引发的复杂技术挑战和多维法律争议。
结语:重塑规则,破旧立新
面对技术浪潮,企业等市场主体应不断加强数据合规体系建设,重视大数据分析报告,善于将其以最小成本运用至司法程序之中,既可以成为“攻彼之矛”,又可以成为“防彼之盾”。法律从业者在法律规则尚未明晰之际,需积极应对时代变迁所带来的挑战,不仅要善用“法律语言”,更需强化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能力。总之,大数据分析报告作为新兴的技术证据,将深刻影响传统的司法实践与法律争议解决方式。面对这一变革,需以开放的心态、专业的技能与严谨的态度,共同迎接技术浪潮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注释:
[1] “金析为证”是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简称,是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律实践活动。
[2] 章宣静:《金析为证——杨某职务侵占案资金分析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https://mp.weixin.qq.com/s/NQ8dZmlui5aKHVh7Doat6Q。
[3] 如(2022)辽02民初780号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4] 公安部经侦:《金析为证丨福建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评》,https://mp.weixin.qq.com/s/5VTAHrEAjavDJYQokb5W8Q。
[5] 遵义经侦:《遵义公安首例!“金析为证”新利器作为关键证据获法院刑事采信》,https://mp.weixin.qq.com/s/zhyMargwpc_AbX8Elk_qPg。
[6] 徐州市网络违法犯罪研究中心:《论大数据证明在网赌案审查中的运用——以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为例》,https://mp.weixin.qq.com/s/Q2mHToY8wcQ6P_SUyrqWzA?scene=1&click_id=7。
[7] (2020)浙0192民初3081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四十大案件之一。
[8] 庄乾龙:《论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属性》,载《公安学研究》2024年第2期。
[9] 陈玲:《技治主义视域下民事诉讼中大数据证据的适用与规范——基于289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6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