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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ABS)监管新规简评
2014年09月01日
作者:秦伟
 
近日,监管层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内部意见征询。
 
与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称“现行规定”)相比较,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
 
1、实施主体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将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构扩展为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
 
2、基础资产类型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列示的基础资产类型增加了“不动产收益权”,包括有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3、设立方式改为事后备案制
 
征求意见稿将专项计划设立方式由之前的证监会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制。相关事项的报告对象也由之前的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改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规则,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5、合格投资者界定标准有新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仍然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6、挂牌、转让交易场所增加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还有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7、年报披露时间延长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8、特殊目的载体(spv)仍然沿用专项计划
 
征求意见稿仍然沿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同时明确对专项计划不设规模限制。(完)
 

附:资产证券化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对比表

比较内容

征求意见稿

现行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产品设立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实施主体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专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发行规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专项计划的规模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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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挂牌(转让)

场所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监督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规则,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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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秦伟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主要从事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并购、重组、IPO及各种类型的债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私募股权基金(PE)及信托、银行等金融证券法律事务。(E-mail: qinwei@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