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冬梅|江丽丽
前言
环球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尾注1]香港仲裁中心举办的中国仲裁专题研讨会的白银赞助商,参加了于2013年10月21日至10月24日期间在香港中环举办的第二届香港仲裁周活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领域出现的新兴力量,其状况与价值值得我们关注。经过法律调研和信息搜集,我们对其分析、介绍如下:
一、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成立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于2012年7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有限公司”为名称进行了注册登记。2012 年9 月,贸仲委会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贸易发展局在香港举办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设立仪式。该中心已经于2013 年3 月正式对外提供仲裁服务。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是贸仲委在中国内地法域以外创办的第一家境外机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适用贸仲委的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香港特区的《香港仲裁条例》。
与贸仲委原有的内地分支机构相比,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保留贸仲委符合国际化潮流的传统和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与吸收了香港机构仲裁的优点,采取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模式,以期迅速融入香港仲裁界,争取为客户在选择香港仲裁服务时多提供一个选项。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成立之后,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努力提升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香港的影响力,积极参与举办了2013年度的香港仲裁周活动。
二、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优势分析
据贸仲委官网介绍,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占据其总受案量的第二位,许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将争议选择在香港仲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以后,以香港健全的仲裁法律制度为依托,便利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贸仲委在香港就近管理仲裁案件,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
当事人选择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争议解决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点益处:
1. 仲裁费用更加地低廉与可控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适用贸仲委的《仲裁费用表》[尾注2],实行打包收费模式,在收费模式上与贸仲委的其他内地机构相同。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该中心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可控、低廉;与内地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在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
在下面的表格中,我们以争议标的金额为1,000,000美元(USD1,000,000)的涉外案件为例,分别根据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收费标准(以港币为计算单位)[尾注3],分别计算出当事人到上述两个香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需支出的费用[尾注4]:
仲裁机构名称 |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争议金额 |
USD100,000 = RMB6,076,700 |
USD100,000 = HKD7,753,900 |
收费项目 |
1.立案费 RMB10,000 |
1.受理费 HKD8,000 |
2.仲裁费用 150,000+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RMB166,151 |
2.管理费40,000+0.460%×3,753,900= HKD57,66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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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不另行收费) |
3.仲裁员收费253,600+3.780%×3,753,900=HKD395,49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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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 |
4.仲裁员的合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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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RMB176,151(USD28,988)+其他实际费用 |
HKD461,165(USD59,475)+ 仲裁员开支 |
2. 仲裁裁决容易获得中国内地以及中国以外其它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贸仲委的境外机构,与中国内地的联系更为紧密。根据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香港特区《香港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安排》对两地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条件、程序以及适用的时间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得双方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更为简便和直接。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实践,《安排》得到了两地法院的有效执行。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世界上140 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1958 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纽约公约》仍然适用于香港。到目前为止,全球共有146个国家和地区适用该公约。
3. 仲裁各方的自主权将得到充分尊重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能够兼采《香港仲裁条例》以及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当中的灵活性规定,更加尊重仲裁各方的自主权,以节省仲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仲裁各方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地。根据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双方可根据便利选择仲裁地。仲裁各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默认香港为仲裁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2) 仲裁员。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依照《香港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可以从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香港吸引了大量来自不同界别的高端法律专业人士来港定居,尤其是国际贸易、建筑工程、金融方面的法律专业人士。
(3) 仲裁语言。《香港仲裁条例》和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均对仲裁语言没有硬性的规定,仲裁双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仲裁语言,或者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4.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商务友好合作关系。
经当事人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寻求更快及软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
5. 为仲裁各方提供周到的仲裁服务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香港管理仲裁案件的重要目标是保障仲裁各方能够在香港的程序法律框架下有效地进行全套仲裁程序。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秘书处可以用普通话和英文解答关于其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起草与效力、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注意事项、《香港仲裁条例》的注意事项、执行问题等等,从而保障客户的仲裁活动或者商事活动的效率。
三、我们关于选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争议解决机构的法律建议
香港位于中国大陆的门户,地理位置便利;法律制度成熟完善,汇聚了众多的仲裁员和其他专业人士,作出的仲裁裁决容易得到中国内地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是跨境争议解决的中心之一。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贸仲委在香港设立的境外机构,兼具香港机构仲裁与贸仲委仲裁的双重优势,在仲裁领域具有独特性。因此,我们建议在一些涉外商事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或者争议发生前后,根据合作双方的共识,可以选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作为争议解决的案件管理机构来处理双方的商事争议。
1. 合同或者争议双方需明确约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目前主要依据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交“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同时也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交“贸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提供诸如协助安排开庭等辅助服务。
当事人双方在商事合同中或者争议发生前后可以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尾注5],即选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为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或者可以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即选定贸仲委作为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并且在香港(仲裁地)进行仲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协助服务。
2. 争议具有涉外性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
根据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官网对受理范围的介绍,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目前主要依据贸仲委2012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仲裁案件。根据该仲裁规则,贸仲委可以受理包括“国内”争议案件在内的三类仲裁案件[尾注6]。我们认为,该中心的主要业务特色在于提供涉外商事仲裁服务,并且该中心受理“国内”争议案件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我们建议,目前仅仅就涉外商事争议选用该中心在香港进行仲裁为宜,即:如果产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法律事实或者标的具有涉外性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提供法律服务,以便于纠纷能够得到高效地解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组织;(2)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完)
沈冬梅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解决。(E-mail: shendongmei@glo.com.cn)
尾注1:贸仲委是中国内地从事涉外仲裁案件管理业务时间最长的一家仲裁服务机构。
尾注2:详细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请参考贸仲委官方网站:http://www.cietac.org.cn/help/index.asp?hangye=6。
尾注3:详细的仲裁收费和费用表请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ttp://www.hkiac.org/index.php/sc/fees/46-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2#41。
尾注4:以上美元/人民币、美元/港元的汇率根据2013年12月12日当日换算;其中,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以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尾注5:以上内容为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详情请见:http://www.cietachk.org/portal/mainPage.do?pagePath=\zh_CN\modelClause。
尾注6:详情请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官网关于受理范围的链接:http://www.cietachk.org/portal/mainPage.do?pagePath=\zh_CN\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