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林军
继三十年的迅速增长之后,就GDP而言中国已成为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发展代价巨大,中国目前面临着一些社会和经济问题,如贫富分化、出口减缓、缺乏新经济驱动力、基础设施投资过度等。新一届中央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大社会经济措施以解决核心问题,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我们在本文中总结了中国在过去一年中并购领域及外商直接投资领域的部分重大法律动向。
A. 国务院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3年9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在上海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自贸区将实行如下政策:
-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发布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再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审批,而只需到自贸区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 更多投资领域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自贸区内服务领域享受更为宽松的政策。如允许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服务行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娱乐场所和医疗机构。
自贸区设立背后体现出国务院的政策导向:尝试对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寻求简化、放宽监管审批要求。传统上这种审批要求过于繁杂,企业负担较重。如果这次尝试取得成功,国务院将来很可能在其他省份和地区进行相同的监管制度改革(包括负面清单制度),但这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B. 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改革
中国大幅度放宽公司法中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及主管公司登记机关已对上述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
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如下:
- 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 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项目;
- 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
- 不再限制缴足出资的期限。股东可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审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但外商投资企业仍需符合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
但是,原先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将仍在27个特殊行业适用,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者金融、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
此外,国务院决定取消长期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企业年检制度,以年报公示制度取而代之。这将大幅减轻企业信息收集及披露的负担。
C. 中国证券法规改革
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0月暂停新股发行。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新股发行制度。这些改革包括承销商及控股股东应就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责任。在新股发行暂停一年多之后,证监会于2014年初重启新股发行市场。
国务院就证券市场颁布了多项重大指导政策,这有待证监会贯彻落实:
- 将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重组的审批要求,证监会将放宽对此类交易的事先审查标准。估计证监会将在2014年下半年实施这些改革。但是,借壳上市项目将和新股发些项目一样仍受较严格审查。
- 已实行近20年的新股发行核准制度将被废止,由新股发行注册制度取代。证监会很可能会在未来数年缓步实施此项根本性改革。
D. 中国政府加强行政法规执法
从2012起,中国政府开始加强查处商业腐败、贿赂和垄断性行为。去年,葛兰素史克(“GSK”)在中国因涉嫌接受现金回扣和贿赂官员、医生来提高其药品销量和价格而被调查。GSK的一些高管因涉嫌贿赂和违反税收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就三星、LG和四家台湾公司:奇美光电、友达光电、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从2001年到2006年固定液晶显示屏价格行为处以总额达人民币3.5亿元的罚款。
这表明中国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都应当更加重视合规业务,以减少企业运营风险,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公司可以采取如加强内部培训、加强内部报告制度、采用内部合规审计和调查等方式,有效应对合规风险。
因此,一个收购方在并购交易中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地调查和评估合规风险和或有债务风险。收购方应尽可能发现目标企业过往的不合规经营活动,采取诸如调整收购价格或交割之前或之后的其他补救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规行为过于严重,收购方可能需要考虑放弃交易。
E. 对外投资审批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变化
中国中央政府在近期放宽了对境外投资核准要求。国务院于2013年11月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目录”)。根据该目录,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除此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已颁布相关规章以实施上述改变。商务部很可能在2014年内也修改境外投资核准的有关规章。
这些政策和法律变化将极大地减少中国投资者“走出去”的审批障碍,促进中国境外投资。(完)
郭林军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并购、外国直接投资、私募、资本市场、合规及一般公司业务。(E-mail: lawrence.guo@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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