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代广颖 | 郭文琰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办法、规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暂停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并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近期,上海在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方面也有所收紧。并且据笔者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的速度明显放慢,审查标准也比以前严格。2016年2月初,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可见,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有收紧之势。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近期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天使投资的政策,如《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对天使投资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尾注 1]。业内人士称2016年是私募界的学习年。为了对近期的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及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的有关私募基金政策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介绍。
一、北京市工商局近期的政策要求
北京市从2016年1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处于1月9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
2. 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3. 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北京市的,暂停办理登记。
4. 经北京市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投资类企业,报请市处同意后再予登记。
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名称的此类投资类企业,仍可按2015年19号、24号和40号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注册。
不少有意在北京注册的私募基金受限于上述政策规定,或者重新寻找注册地,或者在北京当地寻找壳公司进行变更后作为私募基金使用(已经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变更是可以办理的)[尾注2]。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已发布并施行的新规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初先后发布并施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该指引于2016年2月1日发布并于当日正式施行,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规范的重头文件。指引有如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以及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
3.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4.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该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披露方面有区别。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该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该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人员而言,更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才能供其更好地运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因该公告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至关重要,以下就12条新规进行详细说明。
1.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1)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2)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3)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此举旨在避免一些人以基金业协会签发的登记证明作为其从事经营业务的背书。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将被注销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据悉,目前已登记的管理人中约70%名下并无备案的基金。此举可谓“一招见血”以清理“零基金备案的管理人”。
3. 被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因业务需要,可重新申请登记为私募管理人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4. 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义务的,将暂停私募产品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在此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后仍有持续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
5. 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尾注3]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备案或登记将受影响
(1)已登记的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暂停基金产品备案,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不予登记。
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一方面要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的政策规定,同时作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要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6.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备案或登记将受影响
(1)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停私募产品备案,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不予登记。
该文发布以后,私募基金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尾注4]。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主要就申请机构有效存续情况、工商登记文件、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情况、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服务协议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处罚及信用记录情况、涉诉或仲裁情况等14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且,即使是已经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仍有可能被要求另行提供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该文具有一定的溯及效力。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具体的核查程度和《法律意见书》式样还有待于各个律所内部的规范。
8.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法见下文第9条介绍。
9. 对于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1)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方式取得。
(2)除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满足以下3类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i)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ii)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iii)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i)、(ii)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以上可以看出,至少一门科目的考试不可避免。据悉,因为新规定的出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十分火爆。这点也是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严的一个主要方面,此前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中只是要求高管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对于是否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无强制要求,随着近期新政策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必须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而且,考试通过后,也要注意下述第10点的要求。
10.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需每年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11. 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整改其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逾期未整改的,将被暂停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此处提醒的是,即使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其高管人员未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应该通过上述第9条的取得方法进行纠正,并且进行变更申请,该项变更提交的截止日期是本年度的最后一日[尾注5]。
12.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该规定是为了防范利益冲突。
三、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自律举措概览
除了上文介绍的已发布并施行的新规外,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正在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推介行为(如不能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网站、微信等公开方式推介)、投资冷静期(冷静期满方可签署基金合同)等内容进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三类指引分别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章程性文件必须包含一些必备条款。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有待于近期推出。
尽管新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私募行业监管的收紧,可能会对初创期私募带来压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各项新规的出台与落实也有利于行业监管的加强与规范,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完)
尾注:
尾注 1:该办法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尾注2:上海、深圳目前并未出台暂停注册的通知也并未停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注册,但是互联网金融都已全面暂停注册。同时上海对于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登记比以往更为严格,比如有些区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到现场接受工商局访谈。
尾注3:即国家工商总局http://gsxt.saic.gov.cn/网站。
尾注 4:但规定中并未要求审计报告出具机构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尾注5:因2016年12月31日为非工作日,提醒提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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