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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起自美进口交易依清单可报请加税排除
2020年02月19日赵德铭 | 陈菊 | 金立新

环球海关税号咨询服务中心
赵德铭 | 陈菊 | 金立新

环球海关税号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戴明明老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提要

对于此次加税排除申请,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在2020年3月2日前就所拟自美进口商品的中国税号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已确保今后顺利享有加税排除利益;所申请加税排除的税号一旦有误,企业即使获准排除,所进口的产品也不能获得加税排除利益;如果不法获得了加税排除利益,海关将追究企业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我们亦建议企业尽早安排自美进口计划,尽早申请加税排除,否则一旦中国对美承诺进口的某一产品进口额度被其他企业认领完毕,关税税则委员会可能不再批准类似的排除申请。

近日,美国产品对华出口出现了新的契机。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0)2号] (“2号公告”),明确了一些免予申请即可排除加税的自美进口商品,其中包括:(1)已出台和今后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2) 快件渠道所进口的商品;以及(3)对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并仍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其中(1)以及(2)自动予以排除,但自动排除的实施时间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该2号公告开启了“按照自美进口成交计划即可申请排除加税”而不是“按照进口商的实际困境而报请排除”的先河。具体可以申请排除的货物范围,限于该2号公告所附清单上列明的税号所对应的商品,这些商品可以凭借自美进口计划,由在华进口商申请加税排除;对于在清单之外、目前仍实施加征关税的其他产品,企业仍需以加税痛苦指数为基础,额外申请在上述清单中增列可排除税号及商品品名,具体办法仍有待观察。

上述措施将刺激在加税排除的一年期内自美输华进口商品的交易量,为落实中美贸易协议开辟道路。对于美国出口商而言,则是对华出口的新的契机。

一、申请加税排除的企业

申请主体应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则可以是在华负责自美采购、进口的关联企业。

二、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

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排除申报系统将于近期公布具体的填报说明和操作指南。

三、可申请加税排除的商品

可申请加税排除的商品仍以8位税目为基础,申请企业必须确保所申请的8位税目符合拟进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即申请企业需要保证所申请的8位税目(税号)归类的合法性,否则不仅无法达到加税排除的目的,反而将引发海关追责风险。

(一)清单内商品

该2号公告附件公布了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包括696个8位税目,涵盖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对于该清单内商品,企业可直接提交排除申请。企业需要注意,该清单内的税目与商品,应以中国进出口税则(2020)为准,即申请排除以及进口申报必须符合税则以及中国海关关于申报要素的申报规定。

(二)清单外商品

对于该2号公告所附清单以外的加税商品,企业可提出在上述清单中增列新的8位税号和商品简称,以期可以申请排除加税,但是需要说明加税之痛楚所在。

四、直接进口要求与中美贸易协议

进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申请本次加税排除的交易,必须是自美采购并进口的交易,换言之,第一,所采购的是美国境内的商品,甚至也可能要求境外卖方为在美国境内的公司;第二,直接从美国向中国境内进口,经香港、新加坡等第三地转口等将不符合申请加税排除的条件。

该直接进口的要求,乃是中美贸易协议使然。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美贸易协议”)第六章,就约定了中国承诺应确保在制成品、农产品和能源产品方面,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分别不少于329亿美元、125亿美元以及185亿美元,所要求的也正是“自美采购和进口”。

对照该2号公告所附税目商品清单,与中美贸易协议实质上也相互对应:清单主要由制成品、农产品和能源产品这三个大类构成;制成品主要包括:工业机械、电气设备和机械、药品、光学设备和医疗设备、钢材及其他制成品;农产品包括:油料种子、肉类、谷物、棉花、其他农产品及水海产品;能源产品包括:包括液化天然气、原油、石化产品及煤炭。

现将2号公告所附清单上所包括的上述主要商品,及其税目和对美加征关税税率,示例如下: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商品名称

税目

目前加税率

制成品

工业机械

其他装卸机械

84289039

25%

发动机用增压器

84148030

25%

电气设备和机械

工业用静电除尘器

84213921

20%

热敏打印头

84439921

25%

药品

其他胰岛素及其盐

29371290

25%

头孢克罗及其盐

29419058

2.5%

光学设备和医疗设备

其他照相机用镜头

90021139

25%

麻醉设备

90189070

5%

钢材

钢铁板桩

73011000

25%

钢轨

73021000

25%

农产品

油料种子

初榨豆油及其分离品

15071000

25%

黄大豆

12019010

27.5%

肉类

鲜或冷的带骨牛肉

02012000

30%

其他鲜或冷的猪肉

02031900

30%

谷物

其他硬粒小麦

10011900

25%

其他玉米

10059000

25%

棉花

未梳的棉花

52010000

25%

水海产品

活、鲜、冷的鳌龙虾

03063290

30%

活、鲜、冷的其他蟹

03063399

30%

能源产品

液化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

27111100

25%

液化丙烷

27111200

25%

原油

原油

27090000

2.5%

航空煤油

27101911

25%

石化产品

乙烯

29012100

25%

丙烯腈

29261000

25%

煤炭

28030000

12.5%

未制成型的炼焦烟煤

27011210

27.5%

 

五、申请排除加税的程序

首先,申请主体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申请信息;经核准后,及时上传成交信息。其次,在报关进口前,申请主体根据拟报关的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最后,在报关进口时,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的解答,申请主体按月度提交采购计划并经核准后,需在当月及时上传相应成交信息;如果实际成交低于采购计划,则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已实际成交的商品将按规定予以排除;如果实际成交超出采购计划,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排除。

六、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

自申请核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主体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需要进口合同规定相应的条款。

七、结语

企业需要注意,本次申请排除加税与之前的排除申请区别如下:

(一)本次获准加税排除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

(二)本次予以加税排除的商品,不退还批准加税排除申请前已加征的关税。

(三)本次加税排除利益仅限于申请人。本次加税排除申请依申请而启动,获准排除的进口企业通关需要申报唯一的排除编号,其他企业无法按照商品的进口税号搭乘顺风车。

(四)本次申请基于中美贸易协定中方所承诺进口的商品。本次申请加税排除仅需满足自美进口2号公告所附清单内的商品即可,无需再论证加税对申请主体及行业领域所造成的影响,而之前的加税排除申请则是以进口企业的相关痛楚为前提。

鉴于中国需要履行中美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承诺,同时2号公告又规定了月度进口计划性要求,进口商应尽早拟定自美进口交易计划,尽早申请加税排除,则获准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此次加税排除申请,我们建议如下:

(一)进口企业尽可能在2020年3月2日前就拟自美进口商品的中国税号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已确保今后顺利享有加税排除法定利益;否则,所申请加税排除的税号一旦有误,企业即使获准排除,所进口的产品也不能获得加税排除利益;如果不法获得了加税排除利益,海关将追究企业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进口企业尽早安排自美进口计划,尽早申请加税排除,否则一旦中国对美承诺进口的某一产品进口额度已为其他企业进口交易认领完毕,关税税则委员会可能不再批准类似的排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