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环球研究 / 环球评论 / 新闻详情
欧盟阻断办法:一个真实的英国案例
2021年01月20日刘一民

中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1](“《中国阻断办法》”)由中国商务部以第1号令于2021年1月9日公布并自同日起施行。在其总计十六条规定中,诉讼及救济制度(第九条)具有特别的作用,盖因为,可诉性及其救济是一个法案的灵魂,如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中国阻断办法》下其他安排——如报告制度(第五条)、不当域外适用的评估制度(第六条)、不得遵守外国不当法律和措施的禁令制度(第七条)、申请遵守外国不当法律和措施的豁免制度(第八条)之外,如果损害发生,那么,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赔偿将通过诉讼来予以确定。

 

然而,“真理不辨不明,法律不诉不知”(如国外争议解决律师界常言:“You never know until you litigate”.)《中国阻断办法》作为一个新的部门规章,由其产生的诉讼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将取决于众多因素。但随着中国发展战略的调整,“让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的理念也在不断得以深化,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法律的问题,将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相互借鉴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因此,在《中国阻断办法》的诉讼到来之前,我们不妨看看欧盟的立法和诉讼。

 

《欧盟阻断办法》和英国的判决

 

《欧盟阻断办法》生效于25年前(EU Blocking Regulation,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271/96[2],1996年11月22日颁布)。《欧盟阻断办法》生效后的第一起诉讼及判决,发生于3年前。这是一份由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2018] EWHC 2643 (Comm),以下简称“英国商事法庭判决”)。

 

案件的简要背景是,一批仓储中的价值385万美元的钢材在伊朗境内的保税区被盗。原告(一家欧盟内的矿业公司)对这批钢材合法地享有保险利益,但有关利益受让于一位伊朗国民,该伊朗国民又属于美国实体清单上的被美国制裁人士。原告依据该批钢材的保单要求保险公司(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然而被拒赔。原告就此起诉被告。

 

和《中国阻断办法》的相关性

 

这个英国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实质符合了《中国阻断办法》意欲规制的情形(第六条)。例如,该案原告和被告都不是美国实体,因此不受美国法的属人管辖,但基于美国有关法案的“次级制裁”,可能会触发域外适用。该案发生时,美国单方面退出了伊朗核协定并恢复对伊朗的制裁,而这并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个案情虽然不能够和《中国阻断办法》完全对号入座,但也不妨作为情景假设。我们不禁会想,如果基于类似情况,有关争议被起诉到了中国的法院(第九条,诉讼及救济),中国法官会如何裁判?

 

令人赞叹但稍显遗憾的是,审理该案的英国商事法官以高超的裁判艺术将争点巧妙地框定在了普通法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内,并避开了直接回答原告的一个关于《欧盟阻断办法》适用性的确认诉请。换句话说,主审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却并未实质适用《欧盟阻断办法》。

 

回到案件上来。

 

英国案件的条款和争点

 

本案系争的合同(保单)条款为:“…no (re)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would expose that (re)insurer to any [UN, EU, UK or U.S.]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中文翻译为:“……(再)保险人不应承担偿付责任……如果承担有关偿付可能使得(再)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于任何[联合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制裁、禁止或限制“(以下简称“保单免责条款”)

 

英国法官归纳的三个争点为:(1)保单免责条款的恰当解释为何?(2)在保单免责条款的含义之下,就事实而言,予以偿付是否会“expose”被告违反美国和/或欧盟的制裁?(3)如果对前述争点的回答为肯定,那么,基于《欧盟阻断办法》第五条,被告是否不得依赖于保单免责条款?

 

英国判决的法律艺术

 

在判决中,英国法官对“使得[被告]违反”(exposure to sanctions)和“使得[被告]有违反的危险”(exposure to a risk of sanctions)的细微语义不同所产生的实质差别进行了解释和区分。英国法官认为,保单免责条款只能适用于被告保险公司证明偿付将“使其违反”有关制裁的情况。而这种违反,应当是一种直接的、确定的违反,而不能仅仅是一种预期的、可能的违反。如果被告保险公司希望把预期和可能的违反也纳入免责情形范围,那么,作为从事保险营业的专业的商事主体,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相应的明确约定。

 

在判决中,英国法官还指出,退一步讲,即便是允许被告保险公司援引保单免责条款而不予赔付,那么,因为保单免责条款中存在着“to the extent”(“在一定范围内”)字样的约定,其可以被解释为“在违反制裁法的范围内”,所以,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也仅仅是“被中止”(“suspended”),而非“完全消灭”(“extinguishing entirely”)。换言之,即便是当下中止赔付,如果未来有关制裁取消或者放松执行,保险公司仍然有义务恢复赔付。

 

英国法官也考虑了予以赔付的时间因素。在美国特朗普政府恢复制裁伊朗时,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给予了一个到2018年11月4日截止的宽限期。在这个宽限期之前所进行的任何次级交易,不属于违反美国有关制裁法案。而被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时间,是在该截止日之前。

 

经过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面),英国法官对争点一作出了解答,并且也得出了对争点二的否定性回答,即被告保险公司予以偿付并不会使被告直接触犯美国有关制裁法,因此被告败诉,应当赔付原告。

 

英国判决的遗憾

 

就《欧盟阻断办法》的适用,该判决却留下了遗憾。

 

原告在庭审中指称,根据《欧盟阻断办法》,被告(一家注册于英国的保险公司)作为欧盟公司(争议事实发生时及判决时英国仍然是欧盟成员国),其不应遵守该特定美国制裁的有关法案。然而,根据判决书所归纳的争点,在争点一和争点二已经得出被告败诉的答案后,争点三并未成为决定性的考虑因素。因此,英国法官也未就此作出一个结论性的法律适用。稍微可以弥补这个遗憾的是,英国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官注意到被告的抗辩并非基于《欧盟阻断办法》,而仅仅是基于保单免责条款本身。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根据并非因为其意欲遵守第三国的域外制裁禁令,而仅仅是希望依据英国法(准据法)就其有权根据合同(保单)的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读到这里,读者不免会心一笑。在英国于当地时间2021年1月31日23点脱离欧盟之前,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也有义务遵守和适用《欧盟阻断办法》,并且英国还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违反《欧盟阻断办法》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刑事责任。被告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英国公司。在被告的抗辩中,被告巧妙地避开了在有关美国制裁和《欧盟阻断办法》之间的“选边站”,而仅以合同解释和合同责任为出发点和归宿,回避了诉讼复杂争点的不确定性,降低了案件的难度。对于英国法官而言,也似乎可以顺水推舟,点到为止即可。对于原告而言,也能够胜诉且获得保险理赔,算是皆大欢喜。但对于期待看到《欧盟阻断办法》能够真的被适用于真实诉讼、及其适用的法律效果的各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不免略有遗憾。

 

结语

 

《中国阻断办法》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以专业素质应对域外司法管辖挑战的一个契机。抛开与法律千丝万缕的其他因素不谈,从法律技术与诉讼艺术的角度,相信各国的法律同仁也对中国法官和律师予以了相当的关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救济,《中国阻断办法》也可以进一步展示其正当性。对此,我们予以期待。

 

注释:

[1]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101/20210103029710.shtml

[2] 欧盟阻断办法的英文全称为: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271/96 of 22 November 1996 protecting against the effects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legislation adopted by a third country, and actions based thereon or resulting therefrom. OJ L 309, 29.11.1996, p.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