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信息的依法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桥梁,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当前信息披露高标准要求之下,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仅在今年就有五十余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但,凡事过犹不及,企业内部信息的过度地、不当地披露,尤其涉及国家秘密、客户隐私、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会导致公司流失宝贵的知识产权,甚而引发合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信息披露制度下兼顾商业秘密保护和合规管理可以说是戴着枷锁跳舞。上市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合规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以协调信息披露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范围与例外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需要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财务和相关信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贯穿于证券监管的整个过程,并需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披露等几个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披露的信息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或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应当披露的信息(强制性披露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
强制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中要求的事项和内容,以及包括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信息,包括交易类以及非交易类事项的报告,其中交易类事项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非交易类事项包括行业信息、经营风险、异动与澄清、股份质押等。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例外
国家在设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已经考虑到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之间存在的矛盾,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设置了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京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部门规则制度都对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二、商业秘密客体需满足的条件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商业秘密主要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技术信息通常以Know-How、专有技术等名称为大众所熟知,其包括原型机、样品、工艺流程、配方、计算机源代码、计算机文档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如公司重大商业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但在法律层面,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符合“三性”要件,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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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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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商业价值、经济价值。
- 保密性,意味着权利人应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与其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从而使得一般人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在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秘密性通常由相对人进行举证,价值性可通过研发投入、经济收益、竞争优势的举证进行体现;而“保密性”要求体现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文件、规章制度、员工行为来满足该等要求,因此也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三、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规范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方式,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信息披露应当涵盖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这些信息无一不与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息息相关。具体而言,公司会被要求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相关技术所处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主营收入的构成、财务数据、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发展目标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明确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满足秘密性,即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得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
显而易见,上市公司在遵循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的范围与对公司相关秘密信息的保护范围之间可能存在模糊的交叉地带——既要满足相关要求,避免遗漏、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形发生,又要避免因披露过度而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原则和内容两方面。
(一)原则冲突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披露等原则。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1)促进公平竞争,即上市公司的合法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严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允许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商业秘密充分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大部分商业秘密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关,如果上市公司坚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可能会公开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
(二)内容冲突
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信息披露制度则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比如证监会202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与技术中指出,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中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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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信息,指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相关的信息,例如三年规划或者向某个领域拓展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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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指能够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数据及其分析信息,例如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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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信息,指基于现有事实作出的对未来的判断和预测,例如对技术发展趋势或者某个产品市场开拓的前瞻性预测、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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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信息,指反映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进展,以及所取得成果的信息,例如生物医药公司新药研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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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信息,指财务信息之外能够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及其趋势的信息,例如按月度披露的主要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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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指公司所处行业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影响的行业信息,例如国家对于相关行业的重点支持或者鼓励性政策。
- 社会责任信息,指公司承担的对消费者、员工、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情况,例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司发挥的作用。
根据前述对商业秘密的介绍,客户信息、货物价款与来源、核心技术来源、战略信息、财务信息、研发信息等信息一般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难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在内容上存在明显冲突。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协调
从前述讨论可看出,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在披露相关信息前需要经过必要的价值判断,才能较好的平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协调以上矛盾,需要从制度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入手。
(一)制度保障
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从企业的安全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对商业秘密风险进行的事前防范管理,比发生侵权后进行诉讼维权更为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蕴含在企业日常风险管理中的基石和保障,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管理失泄密风险,还能够使企业充分控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对于大多数上市企业来说,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体系,甚至是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是应确保宏观层面的制度,落实到微观层面,确保措施能够落地和有效实施。
在制度方面,我们建议从规章制度、保密信息生命周期、人员权责管理三个层面建立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最好设置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并落实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归口管理。
其次,保密信息也有产生、运用、消亡的生命周期。要从源头开始,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模式、信息运用方式等对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类。在梳理和分类的过程中,根据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发展方向、技术前景等判断相关信息的重要性,从而为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措施的实施提供依据。在经济形势变化、技术更新等外部或内部因素影响下,保密信息的重要程度、秘密性等也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对保密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使相关信息在全生命周期都能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保密信息的类型,如电子信息、实物等,建立“虚”(IT系统、线上监控系统等)“实”(保密区域划分、物理接口管理等)结合的管理制度。这个过程需要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和IT等多部门配合、合作完成。
第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参与商业秘密管理工作,通过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声明》,完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等,实现相关信息接触人员从入职、在职、离职的全流程管理;同时确保员工在职期间具有明确的商业秘密接触范围,从而实现对人员的清晰权责管理。
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对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尽量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
2. 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是国家为缓解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冲突而建立的保障性制度。
对于商业秘密来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未泄密的,原则上可以豁免披露:
(一)商业秘密涉及产品核心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涉及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且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发行人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
但是为了避免上市公司滥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损害投资者利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事实上,除了商业秘密,上市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某些信息也可以通过该制度进行保护。例如,玄武科技(834968)以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属于公司商业机密,披露其名称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格局产生不确定性影响,且不予披露不影响投资者阅读为由,申请豁免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首都在线(430071)以公司目前规模较小,数据中心业务客户竞争较激烈,为保护重要客户信息以避免流失为由,申请对公司主要客户名称予以豁免披露;盈博莱(839146)以公司属新型行业,行业竞争激烈,且与客户签订了保密协议、不可提供交易内容为由,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主要客户名称;优美特(832577)以保障自身权益价值、减少产品可能被复制的风险性为由,申请豁免披露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名称。
(二)加强日常管理
在已有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公司将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衔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协调前述两者之间的矛盾。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通常由证券投资部管理,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常归口于法务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分管部门和经手人的不同,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当的风险。
首先,我们建议应将证券投资管理部人员、者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部纳入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参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使其能够熟悉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其次,将信息披露纳入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中,形成信息披露审核机制。从商业秘密保护端对信息的来源、类型、内容进行审核,从董事会秘书端或证券投资端确保信息披露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协调披露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在较为完备的商业秘密制度保障下,通过业务部门和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机制,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控制失泄密风险。
对上市公司来说,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仅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商业秘密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企业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重要筹码,切勿让信息披露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漏洞而丧失企业的重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