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于地方政策优惠等原因,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异地经营架构的情形较为普遍,即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分离,注册地址一般在地方政策优惠区域,多数位于非一线城市,但实际办公地址却位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其员工也往往在一线城市办公,相应的就产生了异地经营情况下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的现实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应当不少于5人,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上传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并且各地证监局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也可能会对该事项进行关注,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予以重视。
近年多地人社部门陆续发布官方公告明确社保挂靠代缴属于违法行为,释放严格监管信号,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到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通知,将停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员工社保代缴服务。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经常采用的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异地办公的全职员工代缴社保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该等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路径受到了挑战。笔者将结合基金业协会等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地经营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及各方式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分析。
一、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要求
根据《登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应不少于5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登记指引1号》”)第九条的规定,“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的规定,申请机构专职员工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登记指引1号》第九条规定,总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并提交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其中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其中社保缴费记录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印章。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笔者的过往经验,5名全职员工为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底线要求,该5名全职员工中除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特殊情况(比如退休返聘员工)外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该等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初始登记时,机构还需要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社会保险增员记录等资料,并且该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社会保险增员记录均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的印章、显示员工姓名及缴纳单位名称。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异地办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及其合规性
(一)管理人通过自身在工商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在工商注册地为异地办公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毫无疑问基金业协会是认可的,但是实操中,由于员工往往实际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注册地办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诸多不便利之处,比如医保报销跨地区手续繁琐、买房落户子女上学资格受限,因此很多员工不愿意将社会保险迁入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注册地缴纳。
(二)管理人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在实际办公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在实际办公地为异地办公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是认可的,并且在《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规定,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先前采取该等方式的异地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较为普遍,但如上文所述,随着多地人社部门陆续发布官方公告明确社保挂靠代缴属于违法行为后,很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已经不再接受新的委托提供社会保险代缴服务。
目前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普遍要求管理人员工的劳动合同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并且工资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情况下方可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如管理人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而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该等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基金业协会很可能会认为该模式为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不认可该等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故如管理人的全部员工均异地经营并采取该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存在5名全职员工”要求的风险。
(三)管理人通过在实际办公地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或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实际办公地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或与管理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为异地办公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未明确规定是否认可。在《登记办法》实施前,根据笔者的经验,管理人以该方式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存在被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案例,但《登记办法》实施后,基金业协会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口径也整体收严,经笔者近期咨询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回复是认为由于子公司、母公司及与管理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通过该方式为异地办公的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目前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四)管理人通过在实际办公地设立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责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最终承担,因此从法理角度理解该方式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经笔者近期咨询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也回复说管理人通过分公司为异地办公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被认可的可能,但是该分公司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实操中,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多数一线城市监管部门已经不再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立分支机构,因此该方式当前的可操作性也较低。并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3年12月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体现监管部门有倾向统一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公司,该征求意见稿尚未落地,未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政策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结语
伴随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不断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监管,要求基金管理人自查、常规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检查等执法活动常态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基金业协会初始登记的难度增加、面临的日常监管检查风险不断上升。当然,不同场景下基金业协会、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资料的审核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异地经营情形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在不同场景下遇到监管部门对其人员安排、员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提出问询的,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意见,笔者后续也会持续关注监管机关对该问题的监管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