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珊|邝佩珠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以下两点内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下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下称“《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而实际早在2011年8月证监会在修订《重组办法》时,已提出了借壳上市须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而后证监会在2012年1月19日作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进一步明确了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按照《重组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见,证监会本次下发的《通知》,实质上是对前述原则的进一步加强。
故此,结合此前A股停发及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从该《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出,证监会有意严格控制对借壳上市的审核并借此抑制近期借壳上市炒热的情况。有关具体规则如《重组办法》等也将会依照《通知》所立原则经修订后另行发布使用。(完)
孙海姗为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深圳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公司重组、并购、私募融资、境外上市、外商直接投资。(E-mail: sunhaishan@glo.com.cn)
邝佩珠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公司重组、并购、私募融资、境外上市、外商直接投资。(E-mail: kuangpeizhu@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