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学梅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两类:一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二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平台进行交易,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担任受托机构的角色。
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方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参与方主要包括:
1. 发起机构(信托委托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
2. 受托机构(信托受托人)/发行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
3. 贷款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由发起机构担任;
4. 资金保管机构:一般由银行担任,但不得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是同一家机构;
5.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6. 承销机构:必须组成承销团,必须为金融机构;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批准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三、 信贷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四、 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1、 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机构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 组建特定目的信托,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
由发起机构以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方式将证券化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完成与贷款服务机构就资产池资产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 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5、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
6、 上市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可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
7、 到期支付
受托机构在信托期间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与到期时并将这些收款分配给投资人。
五、主要法律文件
1、《信托合同》:
当事方: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
主要内容:发起机构将证券化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并获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的转让对价,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有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召集证券持有人大会,委托承销商发行证券。
2、《资金保管合同》
当事方: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与资金保管机构(银行)签署
主要内容:受托机构以特定目的信托的名义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财产资金账户,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对账户发出操作指令,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机构的指令进行监督。
3、《贷款服务合同》
当事方: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与贷款服务机构签署。
主要内容:贷款服务机构根据受托机构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贷款服务管理,收取贷款本息并划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报告,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及时提出处置方案。
4、《主承销商协议》
当事方: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
主要内容:受托机构委托承销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商应协助组建承销团。
5、《承销团协议》
当事方:主承销商与承销商签署
六、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实例)
请见下图所示。
七、审批手续
1、 资质审批: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报银监会审批。
2、 信贷资产证券化审批: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须就具体资产证券化产品向银监会提出联合申请,报银监会审批。
3、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批: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审批: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可报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八、登记托管
发行人应当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办理证券登记。
九、税种与税率
1、 印花税:暂不征收
2、 营业税
(1) 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
(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5%。
3、 所得税
(1)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3)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完)
刘学梅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性银行业务、银团贷款、收购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飞机和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房地产融资、私募股权/风险投资以及资本市场。(E-mail: mayliu@glo.com.cn)